腦部受傷七級傷殘鑑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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腦部受傷傷殘鑑定標準
(一)、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1、輕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2、中度失讀伴失寫症;
3、半身或偏身型深感覺缺失;
4、陰莖勃起功能障礙。
(二)、頭面部損傷致:
1、一眼盲目4級以上;
2、一眼視野接近完全缺損(直徑小於5°);
3、上頜骨、下頜骨缺損,牙齒脱落12枚以上;
4、一耳極度聽覺障礙;或一耳重度聽覺障礙,另一耳中度聽覺障礙;或雙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
5、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
6、鼻尖及一側鼻翼缺損(或畸形);
7、面部瘢痕形成面積18平方釐米以上;
8、面部大量細小瘢痕(或色素明顯改變)25%以上;
9、頭皮無毛髮50%以上;
10、頜面部骨或軟組織缺損32立方厘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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