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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勞動合同法46條第五項規定?

如何理解勞動合同法46條第五項規定?

勞動是人類在社會上的立身之本,那麼作為勞動者,必然要清楚勞動者本身的權利,那麼如何理解勞動合同法46條第五項規定?這條是關於勞動合同法續訂的問題的,其中勞動合議是要在勞動者的意願下才能續訂或者不續訂。不由公司決定。

如何理解勞動合同法46條第五項規定?

勞動合同屆滿後,是否續訂由當事人雙方自己決定,不續訂就終止,二者必居其一。

在08年1月份之前,合同到期不再續簽,無論何種情況用人單位無須支付經濟補償;但新法實施後,在合同待遇維持或提高福利待遇的情況下,勞動者不簽訂合同,用人單位無須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條第1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適用本條規定應作如下理解:

(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且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比如工資標準保持不變、加薪或者升職,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則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

(2)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但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比如降薪,如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則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3)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則無論勞動者是否同意續訂,勞動合同都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該條規定了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一種特例,這就要求用人單位注意提供一個合同待遇維持或提高福利待遇的證明,比如在勞動合同終止前,用人單位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勞動者徵詢續簽意向,勞動者不願意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將該證據保留,以避免今後勞動者以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為由向用人單位主張經濟補償,否則勞動仲裁時説不清楚。

我們就可以明白,如果用人單位強行續訂勞動合同,是不符合規定的,法律明確説明了,勞動合同的是否續訂,決定於勞動者是否要續訂或者不續訂。公司無權決定。這樣就可以對那些違法籤合同的公司進行起訴追究責任,保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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