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的籌建程序如何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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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險公司的籌建程序如何進行?
(一)設立保險公司,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出籌建申請,並符合下列條件: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條件的投資人,股權結構合理;
2、有符合《保險法》和《公司法》規定的章程草案;
3、投資人承諾出資或者認購股份,擬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2億元,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中國保監會根據保險公司業務範圍、經營規模,可以調整保險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但不得低於人民幣2億元。在全國範圍內開辦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其實收貨幣資本金不低於5億元人民幣;在特定區域內開辦業務的保險公司實收貨幣資本金不低於人民幣2億元;設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政府所在地的分公司,其營運資金不得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保險公司成立後須按照其註冊資本金總額的20%提取保證金,存入保監會指定的銀行。保證金除用於清算時清償債務外,非經保監會批准,不得動用。
4、具有明確的發展規劃、經營策略、組織機構框架、風險控制體系;
5、擬任董事長、總經理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6、有投資人認可的籌備組負責人;
7、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申報材料
申請籌建保險公司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1、設立申請書
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保險公司的名稱、擬註冊資本和業務範圍等;
2、設立保險公司可行性研究報告
包括髮展規劃、經營策略、組織機構框架和風險控制體系等;
3、籌建方案;
4、保險公司章程草案;
5、中國保監會規定投資人應當提交的有關材料;
6、籌備組負責人、擬任董事長、總經理名單及本人認可證明;
7、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三)保監會審查
中國保監會應當對籌建保險公司的申請進行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籌建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決定不批准的,應當書面説明理由。中國保監會在對籌建保險公司的申請進行審查期間,應當對投資人進行風險提示。中國保監會應當聽取擬任董事長、總經理對擬設保險公司在經營管理和業務發展等方面的工作思路。經中國保監會批准籌建保險公司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批准籌建通知之日起1年內完成籌建工作。籌建期間屆滿未完成籌建工作的,原批准籌建決定自動失效。籌建機構在籌建期間不得從事保險經營活動。籌建期間不得變更主要投資人。
二、保險公司怎麼申請開業?
(一)籌建工作完成後,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人可以向中國保監會提出開業申請:
1、股東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
2、有符合《保險法》和《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3、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2億元,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4、有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5、有健全的組織機構;
6、建立了完善的業務、財務、合規、風險控制、資產管理、反洗錢等制度;
7、有具體的業務發展計劃和按照資產負債匹配等原則制定的中長期資產配置計劃;
8、具有合法的營業場所,安全、消防設施符合要求,營業場所、辦公設備等與業務發展規劃相適應,信息化建設符合中國保監會要求;9、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申請材料
申請人提出開業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1、開業申請書;
2、創立大會決議,沒有創立大會決議的,應當提交全體股東同意申請開業的文件或者決議;
3、公司章程;
4、股東名稱及其所持股份或者出資的比例,資信良好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資本金入賬原始憑證複印件;
5、中國保監會規定股東應當提交的有關材料;
6、擬任該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簡歷以及相關證明材料;
7、公司部門設置以及人員基本構成;
8、營業場所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證明文件;
9、按照擬設地的規定提交有關消防證明;
10、擬經營保險險種的計劃書、3年經營規劃、再保險計劃、中長期資產配置計劃,以及業務、財務、合規、風險控制、資產管理、反洗錢等主要制度;
11、信息化建設情況報告;
12、公司名稱預先核准通知;
13、中國保監會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保監會審查
中國保監會應當審查開業申請,進行開業驗收,並自受理開業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開業的決定。驗收合格決定批准開業的,頒發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驗收不合格決定不批准開業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經批准開業的保險公司,應當持批准文件以及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註冊手續,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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