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調解的程序該如何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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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當事人選擇通過調解的方式來處理交通事故的話,這並不是説不可以,但出於對自己利益的保護,最好是瞭解清楚交通事故調解的程序是如何進行的。這樣才能更好的維護自身利益。接下來,本站小編就來為大家解答這個問題吧。
一、交通事故調解的程序該如何進行
(一)交通事故調解的時限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為十日。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開始;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開始;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並於調解時間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口頭通知的應當記入調解記錄。調解參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調解的,應當在預定調解時間一日前通知承辦的交通警察,請求變更調解時間。
(二)交通事故調解的程序
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1、介紹交通事故的基本情況;
2、宣讀交通事故認定書;
3、分析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並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4、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當事人責任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當事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5、計算人身損害賠償和財產損失總額,確定各方當事人分擔的數額。造成人身損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賠償項目和標準計算。修復費用、折價賠償費用按照實際價值或者評估機構的評估結論計算;
6、確定賠償方式。
二、如何製作交通事故調解書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製作調解書,各方當事人簽名,分別送交各方當事人。
調解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1、交通事故簡要情況和損失情況;
2、各方的損害賠償責任;
3、損害賠償的項目和數額;
4、當事人自願協商達成一致的意見;
5、賠償方式和期限;
6、調解終結日期。
賠付款由當事人自行交接,當事人要求交通警察轉交的,交通警察可以轉交,並在調解書上附記。
經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製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終結書應當載明未達成協議的原因。
相信大家在閲讀了上文之後已經對交通事故調解的程序已經有所瞭解吧。選擇調解的方式來處理交通事故,這也不失為一種比較好的方式,但要充分的維護好自己的利益,那麼對其中的一些內容就不得不瞭解清楚,否則即使事故得到了解決,最終當事人的利益也是會受到損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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