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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辦公地址如何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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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社會保險登記”。參保單位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或有關機關批准或宣佈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社保局申報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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