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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補償金違約金賠償金的區別主要是什麼

經濟補償金違約金賠償金的區別主要是什麼

經濟補償金違約金賠償金的區別主要是什麼

一、經濟補償金違約金賠償金的區別主要是什麼?

1、法律性質不同。經濟補償金在性質上講具有勞動貢獻補償和社會保障雙重功能,其產生是基於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國家干預勞動關係的法律結果。賠償金則是指企業或員工因違反合同約定或因自己的故意或過失,給對方造成實際損失即構成侵權行為時,承擔給付對方一定數量的金錢的責任形式,也稱為損害賠償。違約金產生的基礎是雙方協議或合同的約定,因此沒有約定就不會有違約金的產生,其在性質上是對合法契約的保護。

2、 構成要件不同。由於經濟補償金是法定的,因此其構成要件主要是法律、法規;二是給對方造成了實際損失;三是責任方存在過失,包括故意和過失;四是這種過失與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係。違約金的構成要件則主要有兩個:一是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的約定;二是違約金的約定不違反法律規定。

3、責任主體不同。經濟補償金是國家法律強制的結果,其目的在於保護弱勢的員工,所以經濟補償金的責任主體為企業,具有單一性,僅是企業對員工承擔的一種責任,對於員工一方來講,不存在由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而違約金和賠償金的責任主體是雙方的,在違約金或賠償金責任產生時,由企業或員工向相對方承擔相應的責任。

4、責任計算不同。經濟補償金是國家法律、法規的直接規定,計算經濟補償金的依據主要是《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47條的規定及1994年12月3日勞動部發布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其中平均工資和連續工齡是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兩個主要參數,違約金的計算依據和方式則主要是員工和企業之間的約定。賠償金的計算依據主要是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及《勞動合同法》第七章有關條款的規定。

二、經濟賠償金的規定是什麼?

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賠償勞動者損失:

1、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即招用後故意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以及勞動合同到期後故意不及時續訂勞動合同的;

2、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或訂立部分無效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侵害女職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權益的;

4、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大家應該也知道經濟補償金,違約金或賠償金原本適用的情形就不一樣,比如説在合同違約之後,我們一般不要求對方支付經濟補償金,而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可是身體受到傷害之後,我們總不能跟侵權人去索要違約金,一定是索要賠償金的,三者幾乎不可能同時發生在一種情形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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