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之外的銷售指標協議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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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之外的銷售指標協議是否有效?
勞動合同之外的銷售指標協議一般情況下是有效的,如果員工完不成基本的銷售額度,可以被公司認定為無法勝任當前的工作,在員工無法勝任工作的情況下公司是可以依法辭退的。但是,在員工沒有完成銷售指標的情況下也不能隨意扣基本工資。《勞動合同法》規定,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合同無效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四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三、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收入;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員工的銷售業績會直接影響到公司的運營,除了銷售提成之外,用人單位通過這種強制性的銷售指標來提升員工的工作積極性也並沒有違反法律制度。所以説,員工在找工作的時候就要儘量應聘的一些自己力所能及的,沒有任何銷售能力,自然就會被公司依法辭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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