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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賠償有何不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賠償有何不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賠償有何不同

不合法的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都需要承擔賠償責任。那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賠償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賠償有何不同?對於這個問題,本站小編在下文就為大家淺要的分析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賠償有何不同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是勞動合同的兩種形式,但是在解除合同的賠償上是一樣的。只要是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解除,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

但是在企業裁員上卻有所區別,這也就意味着企業在裁員時,應優先保留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人員,因此其工作年限會比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人員長,所以在經濟補償金上也相對較多。因為經濟補償金的多少與勞動者工作年限有關。

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期限

第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沒有采取脅迫、欺詐、隱瞞事實等非法手段,符合法律的有關規定,就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二、在法律規定的情形出現時,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合同一經簽訂,雙方就建立了一種相對穩固和長遠的勞動關係,只要不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勞動合同就不能解除。因此,法律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條件作了嚴格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並不能隨意的要求籤訂或者拒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只要出現了規定的三種情形,在勞動者主動提出續訂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提出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同意的情況下,就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種續訂勞動合同意願的主動權掌握在勞動者手中,無論用人單位是否同意續訂勞動合同,只要勞動者提出,用人單位就必須同意續訂,而且是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提出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有權不同意。勞動者同意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三、《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3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遵循的原則

根據本法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訂立哪一種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共同協商確定。有的用人單位為了保持用工靈活性,願意與勞動者簽訂短期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有的勞動者為了能有一份穩定的職業和收入,更願意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論雙方的意願如何,究竟簽訂哪一種類型的勞動合同,需要由雙方協商一致後,作出一個共同的選擇。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沒有采取脅迫、欺詐、隱瞞事實等非法手段,符合法律的有關規定,就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賠償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賠償並沒有什麼差異,計算標準是一樣的。唯一的差別體現在裁員,這根勞動者的工齡有關。所以,發生解除勞動合同賠償糾紛,小編建議登錄本站網站諮詢或委託專業的律師,他們可以給予更好地法律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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