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幾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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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六項中的至少一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一般是當天提出第二天就可以解除,如果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可以當場提出當場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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