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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共用建築面積要進行分攤

哪些共用建築面積要進行分攤

公用建築面積由以下兩部分組成:
1、電梯井、樓梯間、垃圾道、變電室、設備間、公共門廳和過道、地下室、值班警衞室以及其他功能上為整棟建築服務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築面積;
2、套(單元)與公用建築空間之間的分隔牆以及外牆(包括山牆)牆體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
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規則》第八條

哪些共用建築面積要進行分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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