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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治安糾紛調解的程序有哪些?

簡易治安糾紛調解的程序有哪些?

簡易程序是根據相關規定對治安事件進行處罰時所要進行的程序,即便作為簡易程序也有相應的步驟。調解的原則是自願達成協議,只要有一方不願調解則調解失敗。調解是解決治安糾紛的一種途徑但不是全部途徑,調解不成還可以選擇其他方式,簡易治安糾紛調解的程序有哪些?下面本站小編就為您詳細介紹。

簡易治安糾紛調解的程序有哪些?

一、簡易治安糾紛調解的程序有哪些?

治安案件的處理屬於行政處罰,依據行政處罰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治安案件的處理可以適用簡易程序、普通程序、治安調解,具體流程包括:

(1)簡單程序:對案情簡單、因果關係清楚、行為人承認違法事實,處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罰款,或者罰款超過50元而對處罰人沒有異議的現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可以適用當場處罰。

(2)普通程序:

①立案:受理治安案件要先立案。

②傳喚。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需要傳喚的,使用傳喚證。對於當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頭傳喚。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傳喚。

③訊問。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應當如實回答公安機關的訊問。訊問應當作出筆錄;被訊問人經核對認為無誤後,應當筆錄上簽名或蓋章,訊問人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④取證。公安機關收集證據材料時,有關單位和公民應當積極予以支持和協助。詢問證人時,證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詢問應當作出筆錄。證人經核對認為無誤後,應當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⑤裁決。經訊問查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依照本條例的有關條款裁決。

裁決應當填寫裁決書,並應立即向本人宣佈。裁決書一式三份。一份交給被裁決人,一份交給被裁決人的所在單位,一份交給裁決人的常住地公安派出所。單位和常住地派出所應當協助執行裁決。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訊部查證。對情況複雜,依照本條例規定適用拘留處罰,訊問查證的時間不行超過二十四小時。

(3)治安調解:對因民間引起的糾紛打架鬥毆或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輕微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

二、簡易程序中的調解有以下幾點:

(一)應當先行調解的簡易案件

除了根據案件的性質和當事人的實際情況不能調解或者顯然沒有調解必要的案件以外,下列簡單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時應當先行調解(最高法院《簡易程序若干規定》第14條):

(1)婚姻家庭糾紛和繼承糾紛;

(2)勞務合同糾紛;

(3)交通事故和工傷事故引起的權利義務關係較為明確的損害賠償糾紛;

(4)宅基地和相鄰關係糾紛;

(5)合夥協議糾紛;

(6)訴訟標的額較小的糾紛。

(二)調解協議和調解書的效力

調解達成協議並經審判人員審核後,雙方當事人同意該調解協議經雙方簽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該調解協議自雙方簽名或者捺印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要求摘錄或者複製該調解協議的,應予准許。調解協議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另行製作調解書。調解協議生效後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調解書申請強制執行(最高法院《簡易程序若干規定》第15條)。

(三)調解書的生效時間

人民法院可以當庭告知當事人到人民法院領取調解書的具體日期,也可以在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次日起十日內將調解書發送給當事人(最高法院《簡易程序若干規定》第16條)。

(四)調解書的補正

當事人以調解書與調解協議的原意不一致為由提出異議,人民法院審查後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根據調解協議裁定補正調解書的相關內容(最高法院《簡易程序若干規定》第17條)。

運用簡易調解的方式可以在最短的時間內達到和平解決的目的。對何種治安糾紛適用簡易調解程序有規定,普通的調解程序有五個步驟,而簡易程序則不需要如此多的步驟,因此在面對簡單的治安糾紛時儘量採用簡易程序。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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