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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詐騙能否讓律師代為報案?

遭遇詐騙能否讓律師代為報案?

一、遭遇詐騙能否讓律師代為報案?

遭遇詐騙能否讓律師代為報案?

詐騙的受害人可以委託律師寫控告書或者舉報書,但報案一般還是由受害人自己去的,不能由律師代受害人向公安機關報案。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

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

二、哪些人可以聘請辯護人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自行辯護、委託辯護,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也負有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權的義務;

2、主要表現在: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犯罪嫌疑人委託律師的請求送交相應的律師事務所、當地律師協會或司法行政機關;

3、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4、人民法院資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應當“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對於被告人未委託被告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託辯護人,或者在必要的時候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綜上所述,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受害人遭遇刑事犯罪需要及時運用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但是除非存在受害人無法行動或者其他合理理由證明不能親自去報案,否則最好由受害者本人陳述案件事實經過,公安機關會做出是否予以立案調查的決定,但是民事案件可以選擇讓律師代理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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