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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要注意的問題有哪些?

出租房屋要注意的問題有哪些?

出租房屋要注意的問題有哪些?

現實中,不管是買賣房屋還是租賃房屋,此時其實都是有一些需要當事人注意的地方,而我們一般稱之為需要注意的問題。要是不引起重視的話,那很有可能會因此給當事人的利益造成不必要的損害。那實踐中出租房屋要注意的問題有哪些?本站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為規範房屋出租市場秩序,保障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我國法律要求出租人出租房屋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概括起來主要有:

1、有合法的房屋產權證件;

2、房屋為共有產權的,有共有人同意租賃的證明;

3、將住宅或其他用房改作經營用房出租的,應提交規劃和房管部門同意的證明;

4、將房管部門直管公房內的場地出租的,應提交經房管部門同意的證明;

5、住宅用房的租賃,應當執行國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租賃政策;

6、房屋能正常使用。

(二)依據我國《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件的;

2、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產權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房屋權屬有異議的;

5、屬於違法建築的;

6、不符合安全標準的;

7、房屋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環保、衞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

9、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相關法律知識:房屋出租後還能做買賣嗎?

如果您是房屋的產權人,就在房產出租期間,仍然可以將房產出售和抵押(用以取得貸款)。這對房產的租賃關係不產生大的影響,即產權人在房產出租後,仍然可以行使對房產的處理權。

房產出售以後,如果原租賃合同中沒有列明該房產出售時租賃合同即中止的約定條款,則新的產權人就成為新的出租人,租賃合同延續有效期限。若租賃期間房產被產權人用於抵押,如果抵押權人(金融機構)沒有處理該房產,產權人沒有發生變化,對租賃關係沒有影響;即使抵押房產被抵押人處理,其租賃合同也繼續有效。

但是,房產出租人(房屋產權人)要出售該房產,必須在三個月前通知承租人,讓承租人有一定的考慮時間和聯繫搬遷的時間。同時,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承租房產的權利。

實踐中,出租房屋要注意的問題其實也是比較多的,而小編也無法為大家總結完,上文中僅僅是提供了其中比較重要的問題,各位可以適當參考一下。需要注意的是並不是所有的房屋都是允許進行出租的,我國相關法律中明確規定了一些不允許租賃的房屋,各位一定要注意了。

標籤: 出租 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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