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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逾期交房有什麼法律後果

商品房逾期交房有什麼法律後果

房屋買賣過程中,開發商逾期交房已經成為一個普遍現象,很多開發商對此很不以為然,完全沒有意識到自己已經違約。在房地產市場形成初期,購房者的法律意識很單薄,即使知道開發商逾期交房,但只要交了房就不會追究開發商的責任,這使得合同中對逾期交房約定的違約責任形同虛設。但隨着經濟的發展和房屋買賣交易的增多,越來越多的消費者的自我保護意識逐漸增強,這就與開發商的矛盾日益尖鋭。如開發商為依照合同約定如期交付房屋,則買受人可以採取以下兩種就去救濟方式:

商品房逾期交房有什麼法律後果

(一)依照合同約定,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在現有的大部分購房合同中,都對開發商交房日期有着嚴格規定,並且還有逾期交房的懲罰性條款,比如按房款的一定比例支付每日違約金或者退還全部房款並賠付利息等等。合同生效後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如果開發商未按照合同約定交付符合條件的房屋,那麼開發商則需要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如合同中未明確約定違約金的標準,則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佈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

(二)依法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由此可見,如開發商有逾期交付房屋的行為,在經催告後,在三個月仍未履行義務的,則買受人可以行使解除權要求解除合同。但是當事人在合同中有約定的,應按照其約定。

此時開發商對購房者已經構成了違約,那麼購房者可以要求開發商實際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而要是逾期交房的情況比較嚴重的話,那麼此時購房者可以要求解除購房合同,並且退房。若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請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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