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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債務連帶擔責 杭州公司法律師:“夫妻”股東財產混同

公司債務連帶擔責 杭州公司法律師:“夫妻”股東財產混同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審結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法院以某設備公司夫妻股東未證明財產獨立,其出資體是單一的,實質是一人公司為由,否定了夫妻股東的有限責任,判令某設備公司返還某銀行借款本金19.7萬元及相應的利息,王某、張某夫妻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杭州公司法律師:“夫妻”股東財產混同 公司債務連帶擔責

2019年9月5日,某銀行與某設備公司簽訂了《小微企業微捷貸借款合同》,雙方約定:借款19.7萬元,貸款期限為2019年9月5日至2020年9月4日,貸款利率為固定利率。合同簽訂後,某銀行按約發放了貸款,但某設備公司未能按約履行還款義務。截止2021年3月6日,被告某設備公司尚欠借款本金197000元,利息11785.53元。因某設備公司以王某、張某的夫妻共同財產出資,王某、張某未向公司登記管理部門提交分割財產的證明。為此,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某設備公司返還上述借款本息,王某、張某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簽訂的《小微企業微捷貸借款合同》均系各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合同真實有效,予以確認。某銀行依約發放了貸款,現某設備公司,未按合同約定按期返還借款本息,應承擔違約責任。關於股東王某、張某的責任承擔問題,鑑於某設備公司出資人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股東未向公司登記管理部門提交分割財產的證明,其出資體是單一的,實質是一人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據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決。判決生效後,原被告均服判息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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