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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於信託公司風險監管的指導意見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於信託公司風險監管的指導意見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於信託公司風險監管的指導意見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於信託公司風險監管的指導意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影子銀行監管有關文件精神和2014年全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工作會議部署,有效防範化解信託公司風險,推動信託公司轉型發展,現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頒佈單位: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已撤銷)

文       號:銀監辦發[2014]99號

頒佈時間:2014-04-08

實施時間:2014-04-08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一、總體要求

堅持防範化解風險和推動轉型發展並重的原則,全面掌握風險底數,積極研究應對預案,綜合運用市場、法律等手段妥善化解風險,維護金融穩定大局。明確信託公司""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功能定位,培育""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的信託文化,推動信託公司業務轉型發展,迴歸本業,將信託公司打造成服務投資者、服務實體經濟、服務民生的專業資產管理機構。

二、做好風險防控

(一)妥善處置風險項目

1.落實風險責任。健全信託項目風險責任制,對所有信託項目、尤其是高風險項目,安排專人跟蹤,責任明確到人。項目風險暴露後,信託公司應全力進行風險處置,在完成風險化解前暫停相關項目負責人開展新業務。相關責任主體應切實承擔起推動地方政府履職、及時合理處置資產和溝通安撫投資人等風險化解責任。

2.推進風險處置市場化。按照""一項目一對策""和市場化處置原則,探索抵押物處置、債務重組、外部接盤等審慎穩妥的市場化處置方式。同時,充分運用向擔保人追償、尋求司法解決等手段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

3.建立流動性支持和資本補充機制。信託公司股東應承諾或在信託公司章程中約定,當信託公司出現流動性風險時,給予必要的流動性支持。信託公司經營損失侵蝕資本的,應在淨資本中全額扣減,並相應壓縮業務規模,或由股東及時補充資本。信託公司違反審慎經營規則、嚴重危及公司穩健運行、損害投資人合法權益的,監管機構要區別情況,依法採取責令控股股東轉讓股權或限制有關股東權利等監管措施。

(二)切實加強潛在風險防控

1.加強盡職管理。信託公司應切實履行受託人職責,從產品設計、盡職調查、風險管控、產品營銷、後續管理、信息披露和風險處置等環節入手,全方位、全過程、動態化加強盡職管理,做到勤勉盡責,降低合規、法律及操作風險。提升對基礎資產的動態估值能力和對資金使用的監控能力,嚴防資金挪用。

2.加強風險評估。信託公司要做好存續項目風險排查工作,及時掌握風險變化,制定應對預案。同時,加強對宏觀經濟形勢和特定行業趨勢、區域金融環境的整體判斷,關注政策調整變化可能引發的風險。對房地產等重點風險領域定期進行壓力測試。

3.規範產品營銷。堅持合格投資人標準,應在產品説明書中明確,投資人不得違規彙集他人資金購買信託產品,違規者要承擔相應責任及法律後果。堅持私募標準,不得向不特定客户發送產品信息。準確劃分投資人羣,堅持把合適的產品賣給適合的對象,切實承擔售賣責任。信託公司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切實履行""賣者盡責""義務,在產品營銷時向投資人充分揭示風險,不得存在虛假披露、誤導性銷售等行為。加強投資者風險教育,增強投資者""買者自負""意識。在信託公司履職盡責的前提下,投資者應遵循""買者自負""原則自行承擔風險損失。逐步實現信託公司以錄音或錄像方式保存營銷記錄。嚴格執行《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防止第三方非金融機構銷售風險向信託公司傳遞。發現違規推介的,監管部門要暫停其相關業務,對高管嚴格問責。

4.做好資金池清理。信託公司不得開展非標準化理財資金池等具有影子銀行特徵的業務。對已開展的非標準化理財資金池業務,要查明情況,摸清底數,形成整改方案,於2014年6月30日前報送監管機構。各信託公司要結合自身實際,循序漸進、積極穩妥推進資金池業務清理工作。各銀監局要加強監督指導,避免因""一刀切""引發流動性風險。

5.優化業務管理。從今年起對信託公司業務範圍實行嚴格的准入審批管理;對業務範圍項下的具體產品實行報告制度。凡新入市的產品都必須按程序和統一要求在入市前10天逐筆向監管機構報告。監管機構不對具體產品做實質性審核,但可根據信託公司監管評級、淨資本狀況、風險事件、合規情況等採取監管措施。信託公司開展關聯交易應按要求逐筆向監管機構事前報告,監管機構無異議後,信託公司方可開展有關業務。異地推介的產品在推介前向屬地、推介地銀監局報告。屬地和推介地銀監局要加強銷售監管,發現問題的要及時叫停,以防風險擴大。

6.嚴防道德風險和案件風險。強化依法合規經營,嚴防員工違法、違規事件發生。組織案件風險排查,嚴格實施違規問責和案件問責,保持對案件風險防控的高壓態勢。

(三)建立風險防控長效機制

1.完善公司治理。信託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營層要清晰界定職責權限,各司其職,形成運行有效、制衡有效、激勵有效、約束有效的良性機制。信託公司實際控制人必須""陽光化"",明確風險責任,做到權責對等。各銀監局要將信託公司的公司治理情況作為監管重點,對《信託公司治理指引》等相關規定執行不力的機構和責任人員嚴格問責。

2.建立恢復與處置機制。信託公司應結合自身特點制訂恢復與處置計劃。該計劃至少應包括:激勵性薪酬延付制度(建立與風險責任和經營業績掛鈎的科學合理的薪酬延期支付制度);限制分紅或紅利回撥制度(信託公司股東應承諾或在信託公司章程中約定,在信託公司出現嚴重風險時,減少分紅或不分紅,必要時應將以前年度分紅用於資本補充或風險化解,增強信託公司風險抵禦能力);業務分割與恢復機制(通過對部分業務實施分割或託管以保全公司整體實力);機構處置機制(事先做好機構出現重大風險的應對措施)。各信託公司應將該計劃經董事會、股東會批准通過後,於2014年6月30日前報送監管機構審核。各銀監局應據此制定機構監管處置計劃,並將其與信託公司的恢復與處置計劃於7月20日前一併報送銀監會。

3.建立行業穩定機制。積極探索設立信託行業穩定基金,發揮行業合力,消化單體業務及單體機構風險,避免單體機構倒閉給信託行業乃至金融業帶來較大負面衝擊。

4.建立社會責任機制。信託業協會要公佈信託公司社會責任要求,按年度發佈行業社會責任報告。信託公司要在產品説明書(或其他相關信託文件)中明示該產品是否符合社會責任,並在年報中披露本公司全年履行社會責任的情況。

三、明確轉型方向

(一)規範現有業務模式

1.明確事務管理類信託業務的參與主體責任。金融機構之間的交叉產品和合作業務,必須以合同形式明確項目的風險責任承擔主體,提供通道的一方為項目事務風險的管理主體,釐清權利義務,並由風險承擔主體的行業歸口監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切實落實風險防控責任。進一步加強業務現場檢查,防止以抽屜協議的形式規避監管。

2.強化信貸類資金信託業務監管力度。按照實質重於形式和風險水平與資本要求相匹配的原則,強化信貸類業務的風險資本約束,完善淨資本管理。

(二)探索轉型發展方向

1.支持治理完善、內控有效、資產管理能力較強的信託公司探索創新。鼓勵走差異化發展道路,將資產管理、投資銀行、受託服務等多種業務有機結合,推動信託公司發展成為風險可控、守法合規、創新不斷、具有核心競爭力的現代信託機構,真正做到""受人之託、代人理財""。

2.推動業務轉型。改造信貸類集合資金信託業務模式,研究推出債權型信託直接融資工具。大力發展真正的股權投資,支持符合條件的信託公司設立直接投資專業子公司。鼓勵開展併購業務,積極參與企業併購重組,推動產業轉型。積極發展資產管理等收費型業務,鼓勵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和企業資產證券化業務,提高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附加值。探索家族財富管理,為客户量身定製資產管理方案。完善公益信託制度,大力發展公益信託,推動信託公司履行社會責任。

四、完善監管機制

(一)釐清監管責任邊界

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管部和各銀監局既要各司其職,又要加強協同,形成監管合力。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管部要着力研究完善制度設計和機制建設,加強指導、檢查和後評價工作。各銀監局要按照屬地監管原則承擔第一監管責任,明確各級監管人員的具體職責,切實做好轄內信託公司風險防範與改革發展工作。

(二)緊盯重點風險領域

各銀監局要按照銀監會統一監管要求,對融資平台、房地產、礦業、產能過剩行業、影子銀行業務等風險隱患進行重點監控,並適時開展風險排查,及時做好風險防範和化解工作。

(三)嚴格監管問責

各銀監局要嚴格落實《關於進一步明確信託公司風險監管責任的通知》(銀監辦發[2013]200號)相關要求,對2013年以來出現風險的信託項目,實事求是地做好問責工作。對存在違規行為、風險管理或風險化解不當的信託公司及其責任人員,及時實施監管問責並報送銀監會。建立風險責任人及交易對手案底制度。

(四)強化持續監管

1.做好非現場監管工作。監管機構要列席各公司董事會和議決重大事項的經營班子會議。緊盯數據信息系統及行業輿情,督促信託公司提升數據質量。按季開展高管會談,按年開展董事會、監事會會談及外部審計會談。各級監管部門要按月及時跟蹤監測信託公司運行情況,編制上報季度風險報告和年度監管報告,同時可抄送股東單位、行政管理部門和黨委管理部門,引入約束機制。

2.做好現場檢查工作。將盡職調查、合規管理和兑付風險等納入現場檢查重點,檢查方式和頻率由各銀監局結合轄內機構實際情況合理確定。

3.實行高管准入""三考""制度。凡新進信託公司的董事、高管都必須通過""三考"",再核准其任職資格。""三考""內容和要求,由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管部負責制定,屬地銀監局按統一要求具體實施。包括:考核(對過往業績做非現場檢查)、考試(考察履職能力和業務能力是否相符)、考查(當面談話,判斷是否具備高管能力)。

4.做好法人監管工作。要求信託公司總部的綜合部門和業務後台部門所在地原則上與註冊地一致;中台部門相對集中,不能過於分散;前台部門規範有序開展業務。

(五)建立風險處置和准入事項掛鈎制度

信託公司多次在同一類業務發生風險,嚴重危及穩健運行的,監管機構應依法暫停其該類業務。信託公司連續在不同業務領域發生風險的,可區分原因採取暫停發行集合信託、責令調整高級管理人員和風控架構等監管措施。對發生風險的信託公司,在實現風險化解前,暫停核准其高管任職和創新業務資格。

(六)完善資本監管

2014年上半年完成信託公司淨資本計算標準修訂工作,調整信託業務分類標準,區分事務管理類業務和自主管理類業務,強化信貸類信託業務的資本約束,建立合理明晰的分類資本計量方法,完善淨資本監管制度。

(七)加強從業人員管理

儘快印發規範信託公司從業人員管理辦法,指導信託業協會做好從業人員考試工作,提高信託從業人員素質,加強從業人員資格准入和持續管理,建立從業人員誠信履職評價機制。

(八)建立信託產品登記機制

抓緊建立信託產品登記信息系統,制定信託產品登記管理規則,擴展信託產品登記的監管功能和市場功能,研究設立專門登記機構負責該系統的運營與管理工作。

(九)建立分類經營機制

抓緊《信託公司監管評級與分類監管指引》(銀監發[2010]21號)修訂工作,適當調整評級指標,綜合考察公司治理、內控機制、風控水平、團隊建設、資產管理能力和軟硬件支撐等要素,按""減分制""開展評級。將評級結果與業務範圍相掛鈎,逐步推進實施""有限牌照""管理。

附件:1.信託公司業務事前報告程序(略)

          2.信託公司固有業務、信託項目事前報告表(略)

201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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