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法律法規 >行政法類 >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推進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二類支行改革的指導意見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推進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二類支行改革的指導意見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推進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二類支行改革的指導意見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推進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二類支行改革的指導意見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以下簡稱郵儲銀行)二類支行是我國郵政儲蓄管理體制改革的特殊產物。所謂二類支行是指由郵銀雙方共管,即郵儲銀行負責業務指導,郵政企業負責具體業務經營並擁有人財物控制權的支行。為深化郵儲銀行改革,加快理順二類支行管理體制,提高“三農”服務水平,現就二類支行改革問題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頒佈單位: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已撤銷)

文       號:銀監辦發[2010]316號

頒佈時間:2010-10-15

實施時間:2010-10-15

時 效  性:失效

效力級別:部門工作文件

一、改革目標和原則

(一)總體目標。通過適當遷址、保留和變更為代理營業機構等方式,積極穩妥推進郵儲銀行二類支行改革,實現郵儲銀行二類支行與郵政企業之間人財物分開,理順管理體制,優化網點佈局,明確歸屬關係,劃清風險和管理責任。二類支行改革後將基本保持現有同業競爭格局不變,並明顯提高“三農”服務水平和覆蓋面,進一步加大對“三農”的信貸支持力度,增強支行可持續發展後勁。

(二)基本原則。一是理順管理關係,明確風險責任。按照國務院郵政體制改革方案郵銀分開的思路,解決郵儲銀行與郵政企業人員業務相互交叉、混合管理、職責不清的問題,明確管理責任,有效管控風險。二是規範郵銀代理關係,統一代理費用結算和支付。郵儲銀行總行應建立健全代理營業費用支付核算制度,集中核算所有二類支行和代理營業機構的儲蓄業務收入,在此基礎上統一與郵政集團公司進行結算支付,停止現行由各省、市橫向交叉支付結算的方式。三是按照商業可持續原則,向農村地區傾斜。根據“風險可控、成本可算、可持續發展”的原則,改革應重點向縣城和農村地區傾斜,向城鄉結合部和郊區傾斜,以避免加劇同業競爭。四是全面制定規劃,均衡推進實施。二類支行改革應按照審慎原則制定分年度規劃,穩步推進實施。郵儲銀行總行應當與郵政集團公司協商制訂二類支行改革總體規劃方案,同時組織和指導一級分行與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公司協商制訂分行轄內二類支行改革具體實施方案。

二、改革具體實施意見

針對各地網點不同情形,可採取以下三種方式,用3到5年時間,通過年度均衡安排,穩步推進二類支行改革和調整。

(一)機構遷址的方式。即通過遷址將部分符合條件的二類支行遷出變更為一類支行(即郵儲銀行自營網點),營業原址符合監管條件的,經批准可同步增設代理營業機構。

1.基本條件和要求。二類支行遷址和新設代理營業機構應按照商業可持續原則,科學選址,合理佈局,不得與現有郵政儲蓄網點直接競爭,不得衝擊其他金融機構的正常經營,同時應避免“新設即撤”。二類支行遷入新址營業需符合銀監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和《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申請材料目錄及格式要求》中關於支行開業的條件和要求(撥付營運資金的條件要求除外)。

2.嚴格控制遷址總量和比例。郵儲銀行應對全國二類支行遷址實施總量控制。未來3到5年內,全國二類支行遷址數量不得超過現有二類支行總數的3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轄內二類支行遷址的數量原則上應控制在這一比例之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轄內二類支行向縣城、城鄉結合部、郊區和農村地區遷址的數量不得低於轄內遷址總數的60%。

3.允許適當就近和向下遷址。郵儲銀行應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則,優先將縣城和鄉鎮的現有二類支行通過遷址在當地縣域內調整為一類支行。通過上述方式,仍未能滿足遷址規劃和佈局要求的,可按照“向下遷址”的原則,允許城市二類支行向轄內城鄉結合部、郊區、縣城和農村地區遷址。二類支行不得由縣域向城市遷址。

4.需要優先遷址的情形。二類支行遷址應優先解決好下列四種情形:一是具備商業可持續發展條件的縣域(城區)內,目前尚未設置縣支行或尚無一類支行的;二是目前縣支行仍為二類支行的;三是已開辦小額貸款業務和對公業務的二類支行;四是營業場所嚴重製約支農業務發展的。

5.對原址營業的處理。二類支行遷址後,可根據金融服務實際需要在營業原址申請設立代理營業機構,並承繼原二類支行的儲蓄存款餘額和營業人員。營業原址設立代理營業機構應符合《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代理營業機構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有關規定,並納入郵儲銀行一級分行轄內代理營業機構年度發展規劃之內。原址不再保留營業的,在確保當地金融服務不受影響的前提下,可將新設代理營業機構指標用於填補同城區或同縣域內的金融服務空白和薄弱區域。二類支行遷址前已開辦小額貸款業務、對公業務的,該業務應劃轉至遷址後的一類支行。

(二)“名行實所”的方式。即對外保持二類支行機構名稱和儲蓄所的服務功能不變,對內比照代理營業機構,參照《暫行辦法》進行管理和監管,繼續由郵政企業經營並承擔相應風險責任。

1.基本要求。按照“名行實所”形式保留的二類支行,應當參照《暫行辦法》進行管理和監管,由郵儲銀行與郵政企業建立全國統一的臨時委託代理管理制度,比照代理營業機構管理模式,層層簽訂臨時委託代理協議,明確風險管理責任。

2.下一步改革意見。郵儲銀行應與郵政企業共同協商,加強對這類支行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完善管理制度。同時,應通過進一步深化郵儲銀行改革,理順管理關係,解決這類支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以充分發揮郵儲銀行網絡優勢,提高支農服務水平。

(三)變更為代理營業機構的方式。即將部分長期不具備開辦小額貸款業務條件,服務仍停留在儲蓄所功能的二類支行,變更為代理營業機構。

1.基本條件和要求。郵儲銀行可對現有二類支行中業務量小,功能單一,人員狀況差,管理難度大,長期不具備開辦小額貸款業務條件,無法實現商業可持續發展的部分二類支行,調整變更為代理營業機構,並嚴格按照代理營業機構相關監管辦法,建立委託代理關係,實施監督和管理。

2.嚴格限制調整比例和總量。在3到5年內,郵儲銀行二類支行調整變更為代理營業機構的數量不得超過現有二類支行總數的1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轄內二類支行調整變更原則上應控制在這一比例之內。

3.需要優先調整的情形。二類支行調整變更為代理營業機構應優先考慮下列四種情形:一是二類支行所在的城區、縣城一類支行數量較多,佈局已較均衡的;二是二類支行所在的城市社區街道和繁華商業區合理半徑內,已設有一類支行或規劃中擬遷入一類支行的;三是經濟欠發達地區的同一鄉鎮內已設有一類支行或規劃中擬遷入一類支行的;四是當地經濟金融條件相當落後,風險隱患突出,長期難以實現商業可持續發展的二類支行。

4.限制調整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二類支行不得變更為代理營業機構:一是縣域內暫無一類支行,且二類支行數量較少的;二是該二類支行屬於覆蓋和解決鄉鎮金融服務空白的;三是列入城市開發區、新區、衞星城和城鎮化建設規劃範圍內的。

三、相關准入程序要求

(一)關於改革方案。二類支行改革總體規劃方案由郵儲銀行總行制訂並報銀監會核准。在經銀監會核准的總體規劃方案框架內,由總行或總行授權一級分行制定具體實施方案並報當地銀監局核准,同時抄送銀監會。二類支行改革總體規劃方案和具體實施方案內容應包括年度規劃的合理依據、條件標準、數量計劃、地區分佈、人員配置、內控建設和實施進度等事項。具體實施方案須明確到每一個網點。

(二)關於遷址並在原址設立代理營業機構。為不影響網點正常營業,提高行政許可效率,二類支行擬遷址並在營業原址設立代理營業機構的兩項行政許可事項,採取“同步申請,同文批覆”的方式,由郵儲銀行二級分行(含)以上機構依據相關監管規定和經核准的二類支行改革具體實施方案,同步提出申請,所在地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依據銀監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和《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受理審查驗收後,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行政許可決定。考慮到在原址設立的代理營業機構屬於存續營業機構,經審查驗收合格後,可將新設代理營業機構的籌建與開業審批進行簡化與合併,與二類支行遷址同文批覆,批准在原址設立代理營業機構並核准開業,領取金融許可證。

(三)關於遷址但原址不保留營業。二類支行擬遷址後原址不再保留營業,並將新設代理營業機構指標用於填補同城區、縣城或鄉鎮內的金融服務空白和薄弱區域的行政許可事項,由郵儲銀行二級分行(含)以上機構依據相關監管規定和經核准的二類支行改革具體實施方案,將遷址和新設代理營業機構事項分別提出申請,所在地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分別依據銀監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和《暫行辦法》有關規定,逐項作出受理、審查和決定。

(四)關於按照“名行實所”方式調整。二類支行擬按照“名行實所”方式調整,依法不列入行政許可。由銀監會指導和督促郵儲銀行與郵政集團公司按照本指導意見,建立全國統一的臨時委託代理管理制度,並簽訂臨時委託代理協議。各銀監局應指導和督促轄內郵儲銀行分支機構,依據經核准的二類支行改革具體實施方案,參照《暫行辦法》有關規定,與郵政企業各級管理機構層層簽訂臨時委託代理協議,明確由郵政企業受託經營,承擔相應風險和管理責任。

(五)關於變更為代理營業機構。二類支行擬變更為代理營業機構的行政許可事項,由郵儲銀行二級分行(含)以上機構依據相關監管規定和經核准的二類支行改革具體實施方案分批集中提出申請,所在地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依據銀監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和《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受理、審查驗收後,變更為代理營業機構,並換髮金融許可證。

四、具體實施要求

(一)認真組織實施。郵儲銀行各級領導應高度重視,精心組織,穩妥實施二類支行改革,積極做好內部溝通解釋和正面宣傳工作,主動取得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各銀監局應認真按照本指導意見要求,做好監督、指導和推動工作,積極做好轄內二類支行改革各項監管工作。

(二)嚴格審核把關。各銀監局應根據本指導意見,結合轄內郵儲銀行二類支行實際情況,從可持續發展、服務“三農”、風險控制、人員配備、遷址選點、安全措施等方面嚴把准入關,認真審核轄內二類支行改革涉及的各准入事項,不追求速度,做到成熟一項審批一項。

(三)嚴控機構總量。鑑於遷址的調整方式將增加相當數量的代理營業機構,各銀監局應嚴格控制郵儲銀行新設支行和代理營業機構(填補金融服務空白和二類支行遷址需增設的除外),防止郵儲銀行機構總量過度膨脹,影響當地銀行業競爭格局。

(四)加強內部管理。對不納入這次改革的二類支行和已納入規劃但未實施改革的二類支行,郵儲銀行應與郵政企業充分溝通協商,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加大案件治理力度,落實風險責任。對轄內郵儲銀行案件查處和整改不到位的,銀監局應暫停其實施二類支行改革。對已納入規劃但未實施改革的二類支行,除改革前已開辦的信貸業務外,不得新開辦信貸業務和對公業務。

(五)切實防範風險。郵儲銀行應加強輿情監測和內部管控,制訂應急預案,防止因機構變更和調整引發案件和其他風險。同時,應充分考慮當地同業競爭格局,防止因機構遷址變更引發惡性競爭。各銀監局應切實加強郵儲銀行基層網點監管,繼續加大案件排查和治理力度,防範操作風險。

(六)及時總結報告。郵儲銀行和各銀監局應及時總結報送各地改革經驗和發現的問題,並在每年第一季度將上年度二類支行改革實施整體情況報告銀監會。改革中出現的重大風險問題應及時報告銀監會。

請各銀監局將本指導意見及時轉發至轄內銀監分局。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k/fagui/xingzhengfa/rr70gr.html
推薦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