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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衞生學校與醫院聯合辦學培養護士的暫行規定

中等衞生學校與醫院聯合辦學培養護士的暫行規定

中等衞生學校與醫院聯合辦學培養護士的暫行規定

中等衞生學校與醫院聯合辦學培養護士的暫行規定

為充分發揮全日制普通中等衞生(護士)學校(以下簡稱衞校)基礎教學和醫院臨牀教學各自的優勢,加速發展中等護理教育,更好地適應衞生事業迅速發展的需要,特制定本規定。

頒佈單位:衞生部(已撤銷),國家教育委員會(已更名)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87-12-10

實施時間:1987-12-10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一、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全日制普通中等衞生(護士)學校(以下簡稱衞校)基礎教學和醫院臨牀教學各自的優勢,加速發展中等護理教育,更好地適應衞生事業迅速發展的需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衞校與醫院聯合辦學是加速培養護士的有效措施之一,它屬於正規教育制度,應納入國家教育事業計劃,參加省內中專統一招生考試。學生畢業後由衞校發給畢業證書,享受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待遇。

第三條 衞校與醫院聯合辦學可實行總校與分校管理體制,衞校為總校,醫院設立護士分校。總校和分校在培養學生方面是一個整體,教學過程採取分段負責制。

二、條件和審批手續

第四條 凡準備實行總校和分校體制的衞校與醫院,按照隸屬關係,須向衞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告,經省衞生部門審核批准,報省教育部門備案。

第五條 實行總校與分校體制的衞校,應是按照國家教委(86)教職字010號文頒發的《普通中等專業學校設置暫行辦法》的規定批准成立的全日制普通中等衞生學校,並須有較好的辦學條件,較強的師資隊伍和較齊全的教學設備,具有指導分校教學業務等方面的工作能力。

第六條 設立分校的醫院,一般應是地、市級(含地、市級)以上的醫院,並須具備承擔分校教學工作的能力,能提供適應分校教學要求的兼職師資、實習條件、教學設備和相應的教學用房和生活用房。

第七條 分校一經批准設立不得隨意停辦,如確需調整或停辦,須由總校提出申請,説明原因,報省衞生部門審核批准,報省教育部門備案。

第八條 經批准調整或停辦的分校,經應保證在校學生完成全部學業,不得遣散或提前結業和分配工作。

三、職責範圍

第九條 總校的主要職責:

1.負責編報總的招生計劃和招生工作、學籍管理、教學計劃的制訂與執行、教材的提供、學生的畢業考核、畢業證書的發放以及畢業分配工作;

2.負責完成普通文化課及醫學基礎課的教學工作;

3.做好學生在總校學習期間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生活管理工作;

4.搞好教學質量管理,指導分校的教學業務,經常深入分校聽取意見,有計劃地組織總校與分校專兼職教師的教研活動,總結交流經驗,指導改進教學工作;

5.協助分校建立相對穩定的教師隊伍,分校的專任和兼職教師的人選,在分校提名的基礎上,由總校審核聘任;

6.負責提供學生在總校學習期間的教學設施和生活設施。

第十條 分校的主要職責:

1.按照總校統一的教學計劃,負責完成臨牀課的理論教學與臨牀實習,並保證教學質量;

2.認真選派臨牀經驗豐富並具有一定教學能力的主治醫師、醫師、護師和護士長擔任分校兼職教師。兼職教師隊伍要保持相對穩定;

3.負責學生在分校期間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生活管理工作;

4.配合總校做好學籍管理和畢業分配工作;

5.負責提供學生在分校學校期間的教學設施和生活設施;

6.規劃分校的基本建設,不斷改善分校的辦學條件。

四、編制和待遇

第十一條 設立分校的醫院應有一定的教學編制。分校的教學編制可參照國家教委、勞動人事部(85)教職字008號文頒發的《全日制普通中等專業學校人員編制標準(試行)》,根據分校的規模製定相應的編制定額。其中專任教師編制應放在有授課任務的各臨牀科室,統一安排使用,也可設臨牀專職教師的編制。

第十二條 分校專職工作人員的專業技術職務及工資、福利待遇與總校的教職工同等對待,享受寒暑假,班主任按總校規定發給班主任津貼,專職教師享受教齡津貼,醫院也可聘請他們兼任相應的臨牀職務。他們的考績亦應作為晉升和表彰的依據。

第十三條 分校兼職教師的待遇也應作出合理規定,以利教學工作。他們的考績亦應作為晉升和表彰的依據,總校也可聘請他們兼任相應的教學職務,並應按規定發給授課酬金。

第十四條 分校所在醫院在辦學中承擔了一定的義務,在學生分配上應給予適當優惠,除了統一下達的畢業生分配計劃外,可按在校畢業生20%―25%的比例擇優留用。

五、辦學經費

第十五條 分校的正常教學經費在衞生事業費“中等專業學校經費”科目內列支,由上級衞生主管部門按有關定額標準核給總校,總校根據分校承擔的教學任務和在校學生數撥給分校所在醫院的財務部門。也可由上級衞生主管部門按照正常的教學經費直接撥到分校。

第十六條 分校經費由所在醫院財務部門兼管,單獨建帳,單獨核算,由分校教學辦公室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使用,年終向總校或有關部門報送決算。

六、組織領導

第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衞生廳(局)和各衞生主管部門要加強領導,並有主要負責同志分管該項工作,主管處室具體指導,協調總校與分校工作。

第十八條 總校應設立分校工作管理部門,該部門屬學校的中層機構,在校長的領導以及各有關科室的密切配合下,負責做好分校的各項工作。

第十九條 分校由所在醫院的業務院長(或護理部主任)兼任校長,下設分校辦公室,負責學生在分校期間的教學及管理工作。分校辦公室屬醫院的中層機構,可設專職主任也可由護理部主任兼任,並配備一定數量的專職幹部和專職班主任。分校的人事關係隸屬醫院,教學工作受總校及醫院雙重領導。

第二十條 凡實行以上體制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衞生廳(局),可根據本規定,結合當地的實際,制定具體辦法和工作細則,報省教育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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