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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力量辦學教學管理暫行規定

社會力量辦學教學管理暫行規定

社會力量辦學教學管理暫行規定

社會力量辦學教學管理暫行規定

為了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辦學,提高辦學質量和效益,促進其健康發展,特制定本規定。

頒佈單位:國家教育委員會(已更名)

文       號:[88]教高三字017號

頒佈時間:1988-10-24

實施時間:1988-10-24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條 為了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辦學,提高辦學質量和效益,促進其健康發展,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的適用範圍是:社會力量舉辦的、未取得頒發國家學歷證書資格的、面向社會招生的各級各類學校及其分校、分部以及獨立設置的培訓中心、各類培訓班、輔導班、進修班等從事教學活動的組織等(以下稱學校)。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教學管理是指教育行政部門對社會力量舉辦的學校在培養目標、專業或課程設置、教學計劃、教學大綱、教材建設、教師聘任、教學場所、學籍管理以及其它有關教學方面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 學校均應根據有關規定,按辦學規模、層次、教學形式等,設立教務或教學管理機構,建立健全教學管理制度、逐步開展教研活動。

第五條 學校均應根據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對人才的實際需求,制定明確的培養目標。對培養目標不符合實際需要的學校或專業,教育行政部門應停止其招生。

第六條 社會力量舉辦的各類高等層次學校的專業設置,應報批准辦學的教育行政部門備查;開設的專業應參照國家教育委員會公佈的專業目錄以及自學考試的開考專業辦理;確需開闢新專業,應經過充分論證。

第七條 學校應根據培養目標和專業設置制定教學計劃和各門課程的教學大綱,並報批准辦學的教育行政部門備查。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應包括學制、課程設置、使用的教材、總學時數、周學時數、實驗和實習內容及其課時數等;應指明各教學環節的銜接關係。

第八條 培養目標、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一經確定,不得隨意改動,確需改動者,除經批准辦學的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外,還應向任課教師以及學員講明,並允許學員退學。

第九條 學校應按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組織教學,保證開出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包括實驗和實習課),完成規定的課時數。

第十條 學校均應根據培養目標、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編寫或選用教材以及輔導資料,並報批准辦學的教育行政部門備查。

第十一條 學校自行編寫教材,應成立編審組織,應由學科專家擔任主編。各類教材或輔導資料均應保證質量。對於質量低劣的教材或輔導資料,教育行政部門應責令學校予以調整或停止使用,直至銷燬。

第十二條 學校要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能勝任教學工作的、相對穩定的師資隊伍(包括兼職教師)。教師應有良好的師德和實際任課能力,具備一定的教學經驗;應按教學大綱規定的要求授課,並努力提高教學質量。

第十三條 學校要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教學場所(包括租用和借用)。該場所須在開展正常教學活動時保證教師和學員的人身安全。由於教學場所不適宜、危害教師和學員生命財產安全的,應依法追究學校主要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學校應幫助學員在開課前準備好所需的教材和輔導資料。

第十五條 採用遠距離教學形式和手段進行教學的學校,應建立健全教學管理機構,切實做好面授輔導工作,面授輔導時間應不低於教學大綱規定的總學時數的30%。不具備面授輔導條件的輔導站,不得招收學員。

第十六條 學校須建立學員入學註冊制度。註冊項目應包括學員姓名、性別、年齡、文化程度、工作單位及地址、家庭住所等,學員無工作單位應予以註明。新學期開學,須對學員重新註冊,學校應將註冊學員名單上報批准辦學的教育行政部門備查。

第十七條 學校須建立學員學習成績檔案,按期登記註冊學員的考核或考試成績,並將學員各科學習成績記入結業證明。

第十八條 學校應經常徵求教師和學員以及用人部門對學校教學工作的意見;對他們提出的合理要求或建議,應及時予以解決和採納。

第十九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根據自己的管理權限,建立社會力量辦學檔案,掌握學校的基本情況,對學校的教學工作實施有效的管理。要善於組織社會力量管理社會力量辦學,發揮他們的積極作用。

第二十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逐步制定對學校教學工作和教學質量的檢查和評估辦法;對教學管理工作做得好的學校,應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於教學管理混亂、教學質量低劣或辦學與招生廣告不符等造成惡劣影響的學校應酌情予以罰款、整頓,直至停辦。

第二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應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區社會力量辦學的實際,制定具體的教學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國家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頒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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