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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二次入職算不算續簽?

員工二次入職算不算續簽?

一、員工二次入職算不算續簽

員工二次入職算不算續簽?

1、員工二次入職,是指員工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之後,與另一個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或者與同一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之後,重新與該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續簽是指勞動合同期滿,雙方當事人均有繼續保持勞動關係的意願,經協商一致,延續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行為。前者是一個斷續的法律行為,後者是連續的法律行為,因此,二次入職不屬於續簽。

2、不算續簽,因為勞動合同法説明連續兩次簽訂固定期限合同方可籤無固定期限合同。他斷過就不能算連續。

3、從法律上來説,員工2次入職,工齡要累計計算,並不能約定試用期。

二、二次入職有無試用期

1、合同的雙方主體,既合同的承受方,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也是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的,你在題中沒有具體説明,所以現在以勞動者為承受方考量,那這個約定就是不合法不合理的;

2、第一次辭職手續等文件公司保留了嗎?貌似也是要看實際情況如何。

3、但是合同法規定是死的,規定是隻能約定一次的,約定二次就屬於違法,仲裁也是一樣的結果。

4、不能絕對認定離職後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試用期約定是合法或者不合法,除雙方約定外,應根據勞動合同前後履行的具體情況綜合分析。

5、在單位本身沒有大的變化,或者員工重新回單位的崗位亦不變的前提下,再次約定試用期則違反了立法的本意,這裏的試用期則達不到試用期的目的,顯得沒有必要。可以理解為違法。因此雖然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但單位應當考慮到雙方均對勞動環境、崗位,勞動者技能等均認可,在這種情況下約定試用期則不符合法律規定。但如果員工離職後重新回去,如果勞動環境發生重大變化,如企業已改制,企業經營方向重大調整,員工所回單位的崗位亦需要調整,等等,則可以約定試用期。另外,勞動法雖然作為社會法,立法傾向於勞動者,但在一定程度中還要尊重企業與員工之間的約定。

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存在勞動關係,對於員工二次入職算不算存續這個問題,我們首先知道,員工二次入職指的是一家用人單位的員工與該用人單位原本是有勞動關係的,但是中途可能這位員工與該用人單位解除了勞動關係,又或者該員工與其他單位建立的新的勞動關係,然後又回到原來的用人單位的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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