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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XX與應縣XX公司勞動爭議二審民事裁定書

牛XX與應縣XX公司勞動爭議二審民事裁定書

牛XX與應縣XX公司勞動爭議二審民事裁定書
上訴人(原審原告):牛XX,男,1961年3月4日出生,漢族,朔州市朔城區XX人,現住應縣。委託訴訟代理人:楊寶林,山西洪濤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應縣XX公司。法定代表人:張X,職務經理。委託訴訟代理人:豐XX,山西XX律師。上訴人牛XX因與被上訴人應縣XX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應縣人民法院(2016)晉0622民初38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院認為,上訴人牛XX是否按照被上訴人應縣XX公司的規定提供勞動未查清,應縣XX公司的經營情況不明,故難以確認拖欠工資數額,因此,原審認定基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裁定如下:一、撤銷應縣人民法院(2016)晉0622民初382號民事判決;二、本案發迴應縣人民法院重審。上訴人牛XX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予以退回。審判長劉XX審判員殷X審判員邊豔桃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書記員李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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