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勞務合同糾紛咋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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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生勞務合同糾紛咋解決?
發生勞務合同糾紛包括協商、仲裁以及起訴等。
1、協商
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2、調解
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3、仲裁
合同當事人協商不成,不願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
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後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
勞務合同糾紛適用《民法典》合同編的規定,違約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給付違約金。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二、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產生糾紛原因有哪些?
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產生糾紛原因包括因資質問題而產生的糾紛、因履約範圍不清而產生的糾紛等。
1、因資質問題而產生的糾紛
根據《建築法》和建設部《建築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關於建築施工企業從業資格的規定,從事建築活動的建築施工企業應具備相應的資質,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築活動。禁止建築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的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承攬工程。禁止施工企業向無質資或不具備相應質資的企業分包工程。
2、因履約範圍不清而產生的糾紛
在施工實踐中,總包單位與分包商之間因履約範圍不清而發生糾紛的現象屢見不鮮。造成履約範圍不清的主要原因是分包合同條款內容不規範、不具體。因此,在訂立分包合同時,應嚴格按照《分包合同示範文本》的條款進行訂立。
3、因轉包而產生的糾紛
轉包是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建設工程轉包被法律所禁止。
在勞務關係之中,一方需要向另一方提供勞務,而接受勞務的一方需要向其支付工資。若是提供的勞務不符合約定,或者是提供勞務後另一方不按照約定支付工資,都有可能會引發勞務糾紛。在糾紛發生之後,若是想要起訴,一般需要向被告、或者是勞務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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