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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未停是否還存在勞動關係?

社保未停是否還存在勞動關係?

一、社保未停是否還存在勞動關係?

社保未停是否還存在勞動關係?

不是。依據《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2條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確定勞動關係可以通過勞動合同確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沒有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其他。

用人單位不承認勞動關係時,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並儘量提供能夠證明為用人單位提供過勞動的其他材料或者請同事提供證人證言。

二、退休人員是否可以建立勞動關係?

退休人員不可以建立勞動關係。退休人員被用人單位返聘的,與用人單位之間為勞務關係。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依法領取退休金的,勞動合同自然終止,退休人員喪失勞動者身份。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

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係處理。

確認勞動關係的憑證可以是工資的支付憑證,工作證,招工招聘的報名表,考勤記錄等,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可以確定勞動關係。

標籤: 勞動 社保 未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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