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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遷的相關制度有哪些

房屋拆遷的相關制度有哪些

房屋徵收,根據土地性質不同,分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和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兩者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是不同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主要依據的是《城鄉規劃法》、《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城市房屋房地產管理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以及各個省市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制定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實施細則、實施辦法。農村土地上房屋徵收,依據的是《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徵用土地公告辦法》,以及各省市制定的集體土地上房屋補償和安置辦法等規定。徵地拆遷所涉法律關係比較複雜,需要對行政法律、法規有系統性的瞭解,才能夠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如果對於法律法規不瞭解,您可以及時諮詢專業的徵地拆遷律師。

房屋拆遷的相關制度有哪些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實施徵收:

(一)軍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衞生、體育、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區綜合服務、社會福利、市政公用、優撫安置、英烈保護等公共事業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規定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建設活動,還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第(五)項規定的成片開發並應當符合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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