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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追訴的時效

監察法追訴的時效

監察法對追訴時效問題暫無明確規定。追訴時效是刑事法律上的一個概念,意指對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追訴時效按照以下確定: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是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是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是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時效是二十年。
《刑法》第八十七條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監察法追訴的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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