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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侵權的賠償標準是什麼?

環境污染侵權的賠償標準是什麼?

環境污染侵權的賠償標準是什麼?

相信很多人都還不知道原來環境污染也會需要賠償的吧!那到底什麼才算環境污染?造成怎麼的環境污染就會進行賠償呢?用簡單的一句話來概括就是:如果環境污染者在沒有得到免責事由的情況下就破壞了環境的話,就需要對受害者進行人身賠償和財產賠償,那麼具體的賠償標準是什麼?

環境污染者對受害人的賠償標準主要分為三個部分:

第一個部分是:如果環境污染者對環境的污染造成了受害者的人身受到了損害的話就要進行相應的賠償,比如:醫療費(醫療費不僅僅指當時的醫療費用,也包括後續治療的費用)、誤工費,如果受害者因此耽誤了工作的話,環境污染者應該按時補償受害者的誤工費、還有賠償金、營養費等等相關的費用;

第二個部分是:對受害者的財產損害賠償,財產損害賠償一般包括三個方面:受害者直接的經濟損失、受害者間接的經濟損失與受害者未來的經濟損失;

第三個部分就是:環境污染者需要賠償的修復被污染環境的費用。如果環境污染者對受害者造成了嚴重的人身傷害,甚至出現受害者死亡情況的話,受害者家人還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讓環境污染者對受害人家屬進行精神損害賠償的要求。

雖然説現在並沒有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但是依舊可以根據相關的案例及資料瞭解到一般的賠償標準。首先是對受害人人身受到損害的賠償標準,雖然一般來説是以受害者人身直接受到損害的地方賠償相應的治療費、賠償費、營養費等等,但是有一些環境污染,例如:大氣污染和重金屬污染,是無法在短時間內發現患者身體隱患的,針對這種情況賠償者也應該對受害者進行相應的人身補償。

在受害者財產損害的賠償中,直接經濟損失一直都是比較直接容易計算的一種損失,所以直接經濟損失的賠償一般都很好解決,也不會產生什麼糾紛。但是間接經濟損失的賠償就比較難以抉擇了,按照一般的情況來説,

賠償方根據三個方面對受害者進行賠償:

一是受害者直接可控的未來可以得到的利益,這種利益不一定要是現實的利益,只要是一種財產取得的可能性就行了;

二是受害者失去的這種未來利益是具有實際價值的,而不是受害者憑空捏造的;

三是這種未來的利益必須要有一定的制約性,不能是無窮無盡無限年限的賠償,如果超出了未來利益的賠償範圍就不能算作的間接經濟損失了。而且間接經濟損失必須是相關的工作單位通過鑑定給出的答案不能使受害人或賠償方自己商量的金額。

而第三種環境污染者需要賠償的修復被污染環境的費用則是賠償方最不願意承擔的費用了。因為環境污染的修復賠償需要相關的機構進行鑑定得出詳細的結論後進行賠償的。關於環境修復賠償的金額一般都是天文數字,企業不僅需要為此花費巨大的金錢還需要花費大量的人力及物力。

雖然在我國目前還沒有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但是大家還是可以根據以往的案例以及賠償的金額,來獲得一些參考數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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