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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行政處罰當事人死亡怎麼處理?

環境行政處罰當事人死亡怎麼處理?

一、環境行政處罰當事人死亡怎麼處理?

環境行政處罰當事人死亡怎麼處理?

依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對環境違法人員作出環境行政處罰決定後,被處罰人員死亡的,要依據具體情況處理。例如,如果是處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物品等處罰的,不影響執行。如果是處罰款的,繼承人繼承遺產後,由繼承人代為執行。如果是處行政拘留等處罰的,不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根據《行政處罰法》

第二十五條: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二、行政處罰有哪些種類?

1、警告:指行政主體對違法者提出告誡或譴責。

2、罰款:指行政主體強制違法者承擔一定金錢給付義務,要求違法者在一定期限內交納一定數量貨幣的處罰。

3、沒收財物(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等):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將違法行為人的部分或全部違法所得、非法財物包括違禁品或實施違法行為的工具收歸國有的處罰方式。

4、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這是指行政主體依法收回或暫時扣留違法者已經獲得的從事某種活動的權利或資格的證書。目的在於取消或暫時中止被處罰人的一定資格、剝奪或限制某種特許的權利。

5、責令停產、停業:這是行政主體對從事生產經營者所實施的違法行為而給予的行政處罰措施。它直接剝奪生產經營者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權利。只適用於違法行為嚴重的行政相對方。

6、行政拘留:也稱治安拘留,是特定的行政主體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公民,在短期內剝奪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

決定對行政相對人減輕處罰處罰,要求必須要滿足法定的條件,此時並非完全取決於執法人員的自由裁量。在決定適用減輕處罰的時候,行政機關要在法定的處罰方式和處罰幅度最低限以下,對違法行為人適用行政處罰。特別注意一點,因為“經濟困難”不是減輕處罰的法定條件,確實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行政機關批准,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在有權機關對破壞環境,污染環境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後,如果發現當事人死亡的,那麼應當根據不同情況來予以處理。比如説,如果是採取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的決定,那麼可以繼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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