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行政處罰立案要求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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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環境行政處罰立案要求有哪些?
(一)根據《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二條【立案條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涉嫌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違法行為,應當進行初步審查,並在7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二)經審查,符合下列四項條件的,予以立案:(一)有涉嫌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二)依法應當或者可以給予行政處罰;(三)屬於本機關管轄;(四)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到被發現之日止未超過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違法行為處於連續或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二、環境行政處罰的種類
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環境行政處罰的種類有: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責令停產整頓;
(四)責令停產、停業、關閉;
(五)暫扣、吊銷許可證或者其他具有許可性質的證件;
(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七)行政拘留;
(八)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其他行政處罰種類。
三、行政處罰調查人員責任
根據《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三十條【調查人員責任】調查人員負有下列責任:
(一)對當事人的基本情況、違法事實、危害後果、違法情節等情況進行全面、客觀、及時、公正的調查;
(二)依法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不得以暴力、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違法手段獲取證據;
(三)詢問當事人、證人或者其他有關人員,應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權利;
(四)對當事人、證人或者其他有關人員的陳述如實記錄。
四、立案審查的主要內容
案件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本機關是否有管轄權;
(二)違法事實是否清楚;
(三)證據是否確鑿;
(四)調查取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是否超過行政處罰追訴時效;
(六)適用依據和初步處理意見是否合法、適當。
環境行政處罰的立案要求主要是涉嫌破壞環境、違反環境法律保護條文的違法行為。環境行政處罰主要是由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的,會對有違法行為的公司進行行政處罰或者處以罰金,給與《行政處罰決定書》並勒令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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