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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行政訴訟的程序有哪5個判決的結果?

環境保護行政訴訟的程序有哪5個判決的結果?

一、環境保護行政訴訟的程序有哪5個判決的結果?

環境保護行政訴訟的程序有哪5個判決的結果?

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可視不同情況對行政案件作出以下幾類判決:

1.確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或有效、違法或無效的判決。

2.維持、撤銷、重做具體行政行為的判決。

3.要求行政機關履行義務的判決。

4.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判決。

5.責令行政機關賠償的判決。

二、環境保護行政訴訟的程序有哪些?

環境行政訴訟程序是人民法院和訴訟參加人在環境行政訴訟活動中必須遵循的法定方式和步驟的總稱。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它主要包括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

(一)第一審程序

第一審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環境行政案件所適用的程序。第一審程序是一切環境行政訴訟案件的必經程序,是第二審程序的前提和基礎。

第一審程序包括起訴、受理、開庭審理和判決4個階段。

1.起訴

起訴是指行政相對人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環境行政訴訟請求,要求人民法院行使國家審判權對其合法權益予以保護的訴訟行為。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起訴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原告必須是認為具體環境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必須有明確的被告,即對哪一個環境行政機關提起訴訟,必須明確具體;

(3)必須有具體的訴訟請示和事實根據,即明確訴訟請求要解決的問題和目的,以及訴訟請示依據的法律事實;

(4)必須屬於人民法院的受案範圍;

(5)必須屬於受訴的人民法院管轄;

(6)必須符合行政訴訟時效的規定。

上述6個條件缺一不可,其中前5個條件,已在前面有所述及,在此,就第6個條件,即訴訟時效問題加以簡述。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39條和《環境保護法》第40條規定,環境行政訴訟時效有兩種情況:第一種,對行政處罰不服的起訴時效為15天;第二種,對其他具體環境行政行為不服的起訴時效為3個月。即行政相對人對環境行政機關所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如徵收超標準排污費等)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如徵收超標準排污費通知單)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2.受理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對起訴進行審查,對符合起訴條件的予以接受立案的訴訟行為。《行政訴訟法》第42條規定,人民法院接到當事人起訴狀後,經審查認為符合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並通知原告預交案件受理費;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也要在7日內作出不受理的裁定;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定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3.審理

審理包括審理前的準備和開庭審理。開庭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在法庭上依法對案件進行全面審查,並作出裁判的訴訟活動,也稱法庭審理。開庭審理包括:

(1)開庭準備。開庭應做好以下準備工作。第一,在開庭前3日,用傳票或通知書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第二,公開審理的,應當公開當事人的姓名、案由和開庭時間、地點。第三,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是否到庭,如果都已到庭,宣佈法庭紀律。第四,審判長宣佈開庭、案由、合議庭組成人員和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等。

(2)法庭調查。這是開庭審理的核心階段,其主要任務是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審查、核實各種證據,查清案情,正確認定事實。法庭調查應按照下列順序進行:第一,詢問當事人及當事人陳述,按先原告後被告順序,主要詢問原告的訴訟請求及所根據的事實理由,詢問被告答辯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第二,告知證人的權利和義務,詢問證人所作證的內容,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第三,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第四,宣讀勘驗筆錄、現場筆錄。第五,詢問鑑定人,宣讀鑑定結論。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經法庭許可,也可以向證人、勘驗人、鑑定人發問,還可以要求重新進行勘驗、鑑定和調查,但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3)法庭辯論。法庭辯論是當事人、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就爭議的問題充分闡述自己的主張和證據,對另一方的主張進行辯駁的訴訟活動。其順序應當先原告及其代理人發言,後被告及其代理人發言,最後由雙方展開辯論。辯論終結後,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的順序徵詢雙方最後意見,以保證當事人有陳述最後意見的機會。如果在辯論中當事人提出與案件有關的新的事實或證據時,合議庭有權停止辯論,恢復法庭調查,待法庭調查完畢。再繼續辯論或者延期審理。

(4)合議庭評議。合議庭評議時應制作筆錄,由合議庭成員簽名,對重大疑難案件,合議庭作出結論後,應由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4.判決

判決是指人民法院對環境行政案件經過審理,根據查明的案件事實,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行政爭議作出具有強制性決斷的審判行為。根據《行政訴訟法》第54條規定,行政訴訟一審判決有以下4種:

(1)維持判決。維持判決是指人民法院認為具體環境行政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依法作出維持原行政行為,駁回原告申請的判決。作出維持判決,該具體環境行政行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第一,證據確鑿;第二,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第三,遵守法定程序。

(2)撤銷判決。撤消判決是指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定具體環境行政行為全部或部分確屬違法,侵犯了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從而作出將其全部或部分撤銷的司法決定。根據《行政訴訟法》第54條第2款規定,具體環境行政行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判決撤銷或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第一,主要證據不足的,即環境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缺乏必要的事實根據和證據。第二,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即具體環境行政行為違反了法律、法規的有關具體規定而導致處理決定的錯誤。第三,違反法定程序的,即環境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違反法、法規規定的方、步驟和時限等要求,未遵循法定操作規程。第四,超越職權的,即環境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超越其職權範圍。第五,濫用職權的,即環境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背離法律、法規基本原則和宗旨,利用職權,達到不正當的目的。

(3)限期履行義務判決。限期履行義務判決是指人民法院對環境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或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判令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的判決,不履行法定職責是指環境行政機關有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不履行法定職責。《行政訴訟法》第54條第3款規定,人民法院作出限期履行義務判決應具備以下條件:第一,被訴的環境行政機關負有法律上的某種義務。第二,行政相對人提出的申請,必須符合法定條件。第三,行政相對人向環境行政機關提出申請後,環境行政機關不履行或拖延履行。只有3個條件同時具備時,人民法院才能作出限期履行的判決。

(4)變更判決。變更判決是指人民法院經過審理確認環境行政處罰顯失公正,貪污對環境行政處罰予以改變的判決。根據《:行政訴訟法>第54條第4款規定,作出變更判決必須具備2個條件;第一,具體環境行政行為是屬於行政處罰行為的。第二,環境行政處罰屬於顯失公正。顯失公正並非指一般的處罰不當,而是處罰畸輕或畸重,明顯違背了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例如,處罰決定的內容顯然與違法事實不相當,但仍屬法定的範圍內,故不宜判決撤銷。

關於審理環境行政案件的期限,根據《行政訴訟法>第57條規定,人民法院應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二)第二審程序

第二審程序是指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案件的裁判,在其發生法律效力之前,由於當事人的上訴而進行審理所適用的程序。上訴與起訴不同,起訴是合法權益受到環境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侵犯的行政相對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而上訴則是當事人針對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或判決不服而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判,其目的是糾正第一審的錯誤裁判。第二審程序包括上訴的提起、上訴案件的審理和上訴案件的裁判。

上訴案件的審理期限,《行政訴訟法》第60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

(三)審判監督程序

審判監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其違反法律、法規,依法對案件再次進行審理的程序。審判監督程序不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必經程序,不具有審級性質,而是一審、二審程序之外對人民法院已結案件的辦案質量進行檢驗的一種監督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的設置,對於及時發現和糾正人民法院裁判的錯誤,保證案件的正確審理,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國家法律的尊嚴,具有重要意義。同時,它也充分體現了國家審判活動所遵循的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原則。

審判監督程序並不由於當事人的再審申請而引起,審判監督程序的提起包括如下幾種情形:

(1)原審人民法院或其上級人民法院發現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可以提起再審,進入審判監督程序。原審人民法院提起再審的,應當由院長提起,由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2)人民檢察院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訴,從而引起審判監督程序的發生。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如原裁判認定的事實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法規錯誤,或原裁判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原審過程中審判人員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有權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案件進入審判監督程序。

(3)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在裁判書生效2年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人民法院審查當事人的再審申請後,認為符合條件的,作出再審決定,進入審判監督程序。

一旦進入審判監督程序,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終止原生效裁判的執行.並重新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根據生效裁判是第一審審結還是第二審審結,分別適用第一、二審程序。

綜合上面所説的,環境保護行政訴訟是由不服行政行為的人提出來的 ,只要受害方的訴求獲得認可,一般法院在判決的時候就會結合實際情況來進行處理,但不管是哪一種結果對於敗訴方都需要履行自己的義務,不然還會承擔起其它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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