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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類環境行政訴訟的管轄問題怎麼解決?

公益類環境行政訴訟的管轄問題怎麼解決?

一、公益類環境行政訴訟的管轄問題怎麼解決?

公益類環境行政訴訟的管轄問題怎麼解決?

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發生地、損害結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所在的中級法院,都有權來處理公益類環境行政訴訟。

相關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第一審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由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發生地、損害結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 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在報請高級人民法院批准後,裁定將本院管轄的第一審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交由基層人民法院審理。 同一原告或者不同原告對同一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分別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必要時由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第七條 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轄區環境和生態保護的實際情況,在轄區內確定部分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的區域由高級人民法院確定。

二、檢察院提出環境公益訴訟時需要提交的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公益訴訟起訴書,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二)被告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證明材料;

(三)檢察機關已經履行訴前程序,行政機關仍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糾正違法行為的證明材料。

檢察院等若是想要提出環境的公益訴訟,首先需要經歷一定的訴前程序,起訴的時候,需要提交證明行政機關仍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糾正違法行為的材料,也需要提交行政公益訴訟起訴書等其他法院需要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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