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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行政訴訟應注意哪些問題

環境行政訴訟應注意哪些問題

一、環境行政訴訟應注意哪些問題

環境行政訴訟應注意哪些問題

(1)環境訴訟的提起和受理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如原告必須具備一定的資格,或訴訟的行政行為必須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等。

(2)環境行政訴訟必須向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才能夠受理。

(3)環境行政訴訟案件中,被告要承擔主要的舉證責任。

我國的《環境訴訟法》明確規定:“被告對做出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規範性文件。”

(4)環境行政訴訟具有一定的時效性,如果超越了法律規定的期限,訴訟者便沒有了提起訴訟的權利。我國《行政訴訟法》對訴訟時效的規定主要有: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複議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應當在知道做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

(5)環境訴訟判決結果的執行是實現環境訴訟意義的關鍵。我國目前還存在着一些有法不依、有令不行的現參,所以,訴訟法對訴訟結果的強制執行有着明確的規定。必須堅持執行法院的判決結果,才能真正地發揮環境行政訴訟的作用。

二、環境行政訴訟的主要原則是什麼

(1)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査原則,是指環境行政訴訟的目的是要求法院審査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即證據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理,法律依據是否正確全面等。如果合法則維持原行政行為,如果不合法,則撤消或部分撤消原行政行為。

(2)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的法律地位平等原則。

環境行政訴訟的雙方當事人往往是行政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在日常工作中這兩者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但是,在環境行政訴訟中,作為原告的公民個體或企業事業單位與作為被告的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是平等的。

(3)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有權進行辯論原則,是指當事人在法院審理的過程中,有權以口頭或書面的方式陳述自己的觀點及案情事實,維護自己的權益。

(4)不適用調解原則,是指在環境行政訴訟案件的審理過程中,不可以用調解的方式使雙方達成協議,互相退讓,取消訴訟,而必須由人民法院根據案情直接做出判決

。(5)訴訟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執行原則,是指儘管公民個體或企業事業單位提起了行政訴訟,但該具體行政行為並不會因此而停止,除非被告決定停止、法院裁定停止或根據某些法律法規要求應該停止。

(6)以行政機關為當然被告原則,是指在環境行政訴訟案件中,被告一定是與訴訟有關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機關,而非執行該行政行為的工作人員。

標籤: 行政訴訟 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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