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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關停員工怎麼賠償?

環保關停員工怎麼賠償?

一、環保關停員工怎麼賠償?

環保關停員工怎麼賠償?

公司因環保關停的,可以認定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已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基數按照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勞動者本人月平均應發工資計算。

二、有關法律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故應當是應發工資。

對於環保關停員工的具體情況,應當嚴格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對於員工的有關賠償情況,是需要基於實際的工作年限而定的, 如果用人單位拒不進行賠償的,員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來要求賠償,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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