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仲裁員需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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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三十三條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迴避,當事人也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提出迴避申請:(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
(四)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迴避申請應當及時作出決定,並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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