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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機構承擔政府資訊公開義務?

有哪些機構承擔政府資訊公開義務?

在這個資訊社會,政府資訊是非常重要的一種資訊資源,關係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確保政府資訊公開可以保障老百姓的知情權和對政府機構的監督權。當然,現在不光是行政部門要做到資訊公開,那麼,有哪些機構承擔政府資訊公開義務?下面我們聽聽小編的說法。

有哪些機構承擔政府資訊公開義務?

一、那些機構承擔政府資訊公開義務

三類機構負有政府資訊公開的義務:

1、行政機關。公開政府資訊,是行政機關的責任,獲取政府資訊,是公民的權利。政策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政機關的政府資訊公開工作制度,並指定機構作爲政府資訊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資訊公開的日常工作。

2、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地震局、氣象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電監會等單位雖然是事業單位,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的職能,他們在履行公共管理職能的過程中製作或獲取的資訊也應該歸入政府資訊,這些單位也是政府資訊公開的主體

3、與羣衆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許多提供社會公共服務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如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交通等行業,他們的工作與人民羣衆的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直接影響到社會穩定和羣衆對政府的評價,這部分企事業單位的運作,也應當納入到人民羣衆的監督範圍,因此也作爲政府資訊公開的主體,

二、政府資訊公開途徑有哪些?

1、政府網站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資訊,行政機關應當在本機關的政府網站上公開;本機關尚未設立政府網站的,應當透過本級政府或者上一級政府的政府網站公開。

2、國家檔案館和公共圖書館

市和區(縣)政府應當在市或者區(縣)國家檔案館和公共圖書館設定政府資訊查閱場所,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資訊提供便利。行政機關應當將本機關的政府資訊公開指南和目錄以及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資訊,自編制完成、形成或者更新、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送交市或者區(縣)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

3、政府公報

市和區(縣)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公報制度。市政府制定的規章和規範性檔案,應當自發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在市政府公報上全文登載。

市政府公報透過指定的書報亭、書店、郵局免費向公衆發放,並在市和區(縣)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免費供公衆查閱。

4、新聞發佈和新聞發言人

市和區(縣)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新聞發佈制度,指定新聞發言人。對重大公共事件、公共預警資訊以及其他需要公衆及時知曉的政府資訊,應當透過新聞發佈會公開。

5、其他公開途徑

有條件的行政機關應當設定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資訊公告欄、電子資訊屏等場所、設施,方便公衆對相關政府資訊的檢索、查詢、複製。

綜上所述,按照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的規定,行政機關、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及一些公共事業單位承擔政府資訊公開義務。像銀行、證監會、氣象局等,雖然是事業單位,但是其職責是協助政府來管理公共事務,因此,其也是政府資訊公開的主體。它們應該採取多種方式,確保公民的知情權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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