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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公開的義務主體

政府資訊公開的義務主體

政府資訊公開的義務主體

政府資訊公開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儲存的資訊,及時、準確地公開發布。國家按照“公開爲原則,不公開爲例外”的基本要求,大力推行政務公開工作。電子政務是資訊公開的重要載體。按照“統籌規劃、資源共享、面向公衆、保障安全”的要求,在加強電子政務建設的同時,構建網上資訊公開平臺。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政府資訊公開的主體是什麼呢,你們知道不?

條例第二條規定“政府資訊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造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儲存的資訊”。政府資訊公開的主體有三類,一類是行政機關;第二類是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包括地震局、氣象局、銀監會、電監會、保監會等等這些單位,他們也有大量的資訊要發佈;第三類是與羣衆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像教育、醫療衛生、供水、供電、供氣這些單位,也有一些大量的資訊要發佈。所以,只要符合條例規定的資訊的要求,這三類資訊發佈的主體都要按照條例要求來發布相關資訊。
以上是政府資訊公開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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