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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政府資訊公開義務主體是誰

我國政府資訊公開義務主體是誰

隨着制度改革的完善,國家的相關政策的實行比以前更加能夠深得民心,其中也是資訊公開制度建設的有力證明。那麼,您知道資訊公開義務主體是誰嗎?一般來說,資訊公開的主體主要包括行政機關的公開、公共事務的公開、公共企業單位的公開等內容。

我國政府資訊公開義務主體是誰

一、資訊公開義務主體是誰

《條例》規定,三類機構負有政府資訊公開的義務:

一是行政機關。公開政府資訊,是行政機關的責任,獲取政府資訊,是公民的權利。《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政機關的政府資訊公開工作制度,並指定機構作爲政府資訊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資訊公開的日常工作。

二是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地震局、氣象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電監會等單位雖然是事業單位,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的職能,他們在履行公共管理職能的過程中製作或獲取的資訊也應該歸入政府資訊,這些單位也是政府資訊公開的主體。

三是與羣衆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許多提供社會公共服務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如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交通等行業,他們的工作與人民羣衆的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直接影響到社會穩定和羣衆對政府的評價,這部分企事業單位的運作,也應當納入到人民羣衆的監督範圍,因此也作爲政府資訊公開的主體,參照本《條例》執行。 二、政府資訊公開主體的現狀考察

《條例》第2條透過定義政府資訊的形式,規定了行政機關的資訊公開義務;至於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則在第36條以附則的形式加以規定。據此,行政機關與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實務職能的組織都屬於政府資訊公開主體。但鑑於法律法規授權組織是以“適用本條例”的表述規定於《條例》的附則之中,而其自身亦存在着諸如“是否需要將授權依據擴大至規章範疇”等特殊問題,囿於篇幅因素,本文不對授權組織加以論述,下文所稱的政府資訊公開主體特指行政機關範疇。

二、政府資訊公開內容

1、行政機關

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資訊應當主動公開: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會公衆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3)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定、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2、縣級以上政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的具體內容,並重點公開下列政府資訊:

(1)行政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

(2)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3)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資訊;

(4)財政預算、決算報告;

(5)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

(6)政府集中採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7)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8)重大建設項目的批准和實施情況;

(9)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10)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資訊及應對情況;

(11)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第10條)

3、市級政府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重點公開的政府資訊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城鄉建設和管理的重大事項;

(2)社會公益事業建設情況;

(3)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4)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況。

4、鄉(鎮)政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的具體內容,並重點公開下列政府資訊:

(1)貫徹落實國家關於農村工作政策的情況;

(2)財政收支、各類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3)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宅基地使用的審覈情況;

(4)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5)鄉(鎮)的債權債務、籌資籌勞情況;

(6)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發放情況;

(7)鄉鎮集體企業及其他鄉鎮經濟實體承包、租賃、拍賣等情況;

(8)執行計劃生育政策的情況。

以上就是關於資訊公開義務主體是誰的問題的相關回答,透過詳細的閱讀您可以知道政府資訊公開制度的建立可以更好地與民衆進行溝通,促進國家與民衆的好友關係,讓民衆參與相關公開資訊的監督是對於政府來說比較有效的途徑。更多相關內容可以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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