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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進行資訊公開怎麼辦? 政府以危害國家公共安全爲理由

不進行資訊公開怎麼辦? 政府以危害國家公共安全爲理由

一、政府以危害國家公共安全爲理由,不進行資訊公開怎麼辦?

政府以危害國家公共安全爲理由,不進行資訊公開怎麼辦?

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的規定,政府以危害國家公共安全爲理由不公開資訊的,公民申請公開資訊爲拒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

第三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資訊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資訊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行政機關在政府資訊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四條 行政機關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建立健全政府資訊發佈保密審查機制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五條 行政機關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資訊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政府資訊內容、政府資訊公開指南和政府資訊公開目錄的;

(三)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四)透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資訊的;

(五)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資訊的;

(六)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爲。

二、公開的範圍

第九條 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資訊應當主動公開: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衆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定、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第十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的具體內容,並重點公開下列政府資訊:

(一)行政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

(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資訊;

(四)財政預算、決算報告;

(五)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

(六)政府集中採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七)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八)重大建設項目的批准和實施情況;

(九)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十)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資訊及應對情況;

(十一)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第十一條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重點公開的政府資訊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城鄉建設和管理的重大事項;

(二)社會公益事業建設情況;

(三)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四)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況。

對於政府惡意不公開資訊的,我們要及時地進行法律知識的瞭解,及時諮詢律師,不能讓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平時也要普及自己的法律知識,懂得維護自己,以免受到欺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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