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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二審代理詞

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二審代理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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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二審代理詞

發生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後,當事人可以向當地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一審判決後,當事人不服,可以要求二審,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二審代理詞怎麼寫,下面提供一篇範文供參考。

一、 從1986年10月到1991年10月,被告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涉案土地承包經營權。

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農村土地承包有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兩種。家庭承包是指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公平分配、人人有份的原則,統一將耕地、林地、草地承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戶的一種承包方式。其特點是:村內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間統一發包,平均分配,人人有份,具有福利和社會保障功能,對象爲耕地、林地、草地等。

本案中,1986年,原告組織統一發包土地,根據統一土地發包方案,村裏將耕地分到每一戶農戶,由於涉案土地當時極爲貧瘠,無人願意承包,被告作爲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爲配合村委工作,放棄土地條件較好的其他地塊,承包了涉案土地,並和原告簽訂了書面的《山楂栽培承包合同》,該合同約定:承包期第一期爲5年,即從1986年10月到1991年10月;合同並未約定要求被告支付土地使用費。

因此,被告高**對涉案土地的承包符合家庭承包所有特徵,被告系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了土地承包經營權。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自承包合同生效時設立,無需進行登記。

二、1991年10月到現在,被告繼續享有對涉案土地的承包經營權。

原告因自身原因雖未與被告繼續簽訂書面的土地承包合同,但原告事實上將涉案土地交由被告繼續承包,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條“發包方應當與承包方簽訂書面承包合同。……”、《合同法》第三十六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條“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規定,發包方有義務與承包方簽訂書面土地承包合同。但如果發包方不履行簽訂合同的義務,並不會導致合同無效。

本案中,從第一期承包期1991年10月到期至2001年,原告將涉案土地交付被告繼續承包,被告連續耕種至2001年。在2001年秋季,原告重新發包土地時將涉案土地交由被告繼續承包耕種,至今。

因此,被告自1991年10月起到現在,依法仍具有對涉案土地的承包經營權。

三、被告取得涉案土地承包經營權期限最低爲三十年。

1983年1月,中共中央關於《當前農村經濟政策的若干問題》出臺,其中規定:林業、牧業、漁業、開發荒山、荒水以及其他多種經營方面,都要抓緊建立聯產承包責任制。第一輪土地承包在全國農村全面展開。

1993年11月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當前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第1條規定:爲了穩定土地承包關係,鼓勵農民增加投入,提高土地的生產率,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後,再延長三十年不變。開墾荒地、營造林地、治沙改土等從事開發性生產的,承包期可以更長。

以上是關於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二審代理詞的範文參考,當事人不服仲裁判決的要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想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提起上訴的二審代理詞代理詞中,要重點強調事實根據,並且羅列出符合法律法規的條款,有理有據。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衡水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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