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使用證繼承過戶需要什麼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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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有土地使用證繼承過戶的手續是什麼?
《土地登記辦法》第七條 土地登記應當由當事人共同申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單方申請:
(三)因繼承或者遺贈取得土地權利的登記;
第九條 申請人申請土地登記,應當根據不同的登記事項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
(三)土地權屬來源證明;
(四)地籍調查表、宗地圖及宗地界址座標;
(五)地上附着物權屬證明;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完稅或者減免稅憑證;
(七)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前款第(四)項規定的地籍調查表、宗地圖及宗地界址座標,可以委託有資質的專業技術單位進行地籍調查獲得。
申請人申請土地登記,應當如實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並對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四十五條 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因繼承、受遺贈取得土地使用權,當事人申請登記的,應當持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死亡證明、遺囑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權利人在辦理登記之前先行轉讓該土地使用權或者設定土地抵押權的,應當依照本辦法先將土地權利申請登記到其名下後,再申請辦理土地權利變更登記。
申請人需要向公安局提供相應的個人證明,從檔案館調取過戶到你名下的關於繼承的材料,專業技術單位進行實地驗證,確認材料及土地的真實性,最後由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有效法律文書或當事人申請的相關證明材料進行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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