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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法律問題有哪些?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法律問題有哪些?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概念和種類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法律問題有哪些?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指的是在農村土地承包中的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有效存在前提條件下,在不改變農村土地所有權權屬性質和主體種類與農村土地農業用途的基礎上,原承包方依法將該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從該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中分離出來的部分權能等具體民事權利轉移給他人的行爲。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透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其他方式主要指入股。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據此,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形式主要有:轉讓、轉包、出租、互換、入股、繼承等。

二、關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幾點法律思考

1、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在實踐中存在一些問題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之法律規範欠具體,實踐操作中會發生扭曲。首先,法律、中央政策和地方性法規以及地方性規章規定,轉讓、出租、轉包、互換和入股等,須經發包方同意。往往發包方在同意時附加條件,但法律並未明確規定“經發包人同意”的標準,以及其在轉讓中可以行使的權力範圍,在實踐中往往造成發包方濫用權力,謀取私利,侵害農民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自主權。其次《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3條第1款第3項只規定:“土地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而對不同種類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形式沒有作出流轉期限的規定,按照法理分析,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或者出租,屬於債權性質的民事權利轉移,其流轉的期限應符合債權法理論規定,最長不得超過20年。

2、應依法建立適應各地實際情況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

土地承包經營權既然定性爲物權,那麼對於其流轉,理應給權利人較大的處分自由,方能體現出法律的制定精神。國家應該允許各地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的根據本地的具體情況,制定不同流轉制度的地方性法規,賦予承包權人更加自由的流轉處分權。目前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還不健全、需被保障對象還比較多的情況下,農民對土地流轉方式的多樣化的需求也越來越高。

可以制定相關的規定讓非農人員規模化經營土地合法化。非農人員可以進行土地的規模化經營,但並不改變土地的集體性質,因爲規模化經營土地的企業股東中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裏面仍然保留了集體性質,至多可以算是混合制企業,所以說非農人員規模經營土地而不改變土地的集體性質,在理論上是完全行得通的。法律、法規應該確認和規範農村社會保障的範圍和對象,相應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必將進一步促進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順利進行。

3、進一步加大法律的宣傳力度,提高農民對土地流轉的認識。

土地流轉是關係到農民權益、農業發展、穩定農村大局的一件大事,而在實際調查顯示,相當一部分農民和村幹部對相關法律的規定知之甚少,何談應用法律保護自己的利益?因此,各地應當加大對法律的宣傳力度,提高農民尤其是村幹部的法律意識,在農戶平等協商、依法、自願的前提下,積極引導土地流轉,保證土地流轉健康有序進行,不能以任何藉口剝奪農戶的土地流轉權利。

綜上所述,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涉及的法律知識很多,小編也僅僅從幾方面描述了有關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法律問題。針對土地承包經營中面臨的問題,各地應該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相關制度。同時,還要加強對農民的普法教育,提高其對土地流轉的認識。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日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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