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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齊哈爾農村徵地補償是什麼?

齊齊哈爾農村徵地補償是什麼?

徵地補償是在土地被以項目之名徵用時國家給與的必要的經濟補償,但是有關這一點,各個地方的徵地補償的政策也不總是一樣的,比如說齊齊哈爾農村徵地補償就會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來調整實際的徵地細則與實施辦法,這一點也是規則上許可的。

齊齊哈爾農村徵地補償是什麼?

一、齊齊哈爾農村徵地補償是什麼

齊齊哈爾市中心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規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屋徵收工作的順利實施,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中心城區(龍沙區、鐵鋒區、建華區)範圍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爲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徵收人)按本辦法的規定給予公平補償。

第四條 房屋徵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中心城區房屋徵收補償工作實行目標管理,由市政府與區政府簽訂工作責任書,明確相關責任、政策、措施和要求。

第五條 市政府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爲本市房屋徵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徵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市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對擬徵收地段進行封閉;

(二)負責對房屋徵收範圍內房屋、構築物和附屬設施進行房屋徵收成本測算;

(三)負責全市重點公益項目房屋徵收工作;

(四)受市政府委託,對全市房屋徵收工作進行管理、監督、檢查和年終考覈。

區政府負責所轄行政區域內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市政府重點公益項目房屋徵收除外);區房屋徵收工作辦公室負責同級政府所轄行政區域內房屋徵收與補償的組織實施工作。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財政、規劃、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

第六條 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以下稱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但該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爲目的。

徵收部門應當對實施單位在委託範圍內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爲進行監督並對其行爲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從事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人員,應當經過房屋徵收部門專業培訓。

第七條 監察部門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第二章 徵收決定

第八條 市、區政府確定房屋徵收項目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區政府的房屋徵收年度計劃應當報經市政府批准。

第九條 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建設活動確需徵收房屋的,由市、區政府按分工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市、區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佈,徵求公衆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舊城區改造需要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爲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市、區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衆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條 市、區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按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房屋徵收決定作出前,徵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十一條 市、區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發佈房屋徵收決定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第十二條 被徵收人應當配合徵收部門或實施單位做好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的調查登記工作,並對提供的相關手續和證件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徵收部門或實施單位應當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佈調查結果。

第十三條 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禁止下列行爲: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用途;

(三)辦理遷入戶口和分戶;

(四)搶種、搶栽果樹等經濟樹木;

(五)辦理工商營業執照;

(六)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爲。

違反本條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第三章 徵收補償

第十四條 市、區政府應當對房屋被徵收人給予補償。

前款所稱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爲鼓勵被徵收人搬遷,對積極搬遷的被徵收人,市、區政府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給予獎勵。

第十五條 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第十六條 具有合法產權證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依法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獨立、客觀、公正地予以評估確定。

被徵收房屋已裝修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出具單獨的裝修評估報告。

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本條第一款規定確定的房屋價值的補償標準對被徵收人予以補償。

第十七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入戶對被徵收房屋進行評估,並透過錄音、錄像等方法對評估的標的物做好取證工作,逐戶出具評估報告。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派專人在房屋徵收現場做好解釋工作。

被徵收人應當配合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做好評估工作,拒不配合的,自行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八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將評估結果在房屋徵收範圍內進行公示。房屋評估報告應當逐戶送達,送達回執應當存檔。

第十九條 被徵收人對評估報告有異議的,可在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作出評估報告的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書面申請復估,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在10日內出具複覈結果報告。

被徵收人對複覈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複覈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在10日內出具鑑定結果。

第二十條 徵收可享受房改政策未參加房改的直管公產及單位產的住宅房屋,房屋承租人其他住宅房屋從未享受房改優惠政策的,房屋承租人選擇貨幣補償應當將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確定的被徵收房屋補償總額中的5%付給房屋產權人,95%付給房屋承租人。

第二十一條 房屋產權證載明爲住宅,實際用於經營12個月以上、已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的經營性用房,按住宅房屋予以補償或安置;其實際用於經營的建築面積部分,按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和第三十六條規定,計發一次性搬遷費、六個月一次性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和搬遷獎勵。

第二十二條 1998年以前批小建大的有證平房住宅,其超出房屋產權證標註的面積3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原房屋的重置價格給予補償,但其超過產權證標註的面積部分,不能作爲安置房屋面積和計發搬遷補償的依據。

透過房改獲得房屋產權的被徵收人,對原房屋產權證載明的建築面積有異議的,可以書面申請市房屋測繪仲裁委員會對其房屋面積重新鑑定,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按鑑定結果對被徵收人給予安置或補償。

被徵收人應當交納房屋面積鑑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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