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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申報後債權轉讓

債權申報後債權轉讓

債權申報後債權轉讓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爲債務,即必須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爲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爲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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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債權可以申報



  1、須爲以財產給付爲內容的請求權

給付標的爲勞務或者不作爲的請求權。不能申報,但是,因它們的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而產生的賠償請求權,爲可以申報的債權。


  2、須爲以債務人財產爲受償基礎的請求權

此處的債務人財產是指受破產程序拘束的財產。故信託財產或者根據法律規定不受破產程序拘束的財產,不是此處所稱的債務人財產;以這些財產爲受償基礎的請求權,不得申報。至於請求權所指向的財產是債務人的一般財產還是特定財產,不影響申報的資格。因此,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和無財產擔保的債權均在申報之列。


  3、須爲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成立的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

至於債權的到期時間,不影響申報資格;根據破產法的規定,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案件受理時視爲已到期。


  4、須爲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請求權

對債務人的罰款等財產性行政處罰,不得申報。在企業破產清算的情況下,債務人財產最終將歸屬於債權人;此時若執行對債務人的財產性行政處罰,事實上處罰的是債權人,這樣既不能達到行政處罰的目的,又損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但是,在破產程序終結後,如果債務人因重整或和解而繼續存續,處罰機關可以根據情況,決定是否執行原來的處罰決定。

5、須爲合法有效的債權

因此,以下債權不得申報:

1、存在合同法或者其他法律規定的無效原因的債權;

2、訴訟時效已經屆滿的債權;

3、無證據或者證據爲虛假的債權、有相反證據證明爲虛假的債權(申報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不足以證明其真實性和有效性的債權,在補足證據前推定爲不得申報)。不具備上述條件的債權被申報的,管理人有權提出異議。申報人堅持申報的,管理人可以在債權表中另頁記載,井載明所發現的問題,以供債權人會議作出決定。必要時,管理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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