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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過失與醫療過錯的判定標準是什麼

醫療過失與醫療過錯的判定標準是什麼

近年來,醫患矛盾已成爲社會的熱點問題,但在當今社會還是有很多人將醫療過失與醫療過錯混淆,這種情況的發生既不利於解決醫患矛盾也不利於維護法律的權威性。爲了加強大家對二者的區分,下面就由本站小編簡單介紹一下關於醫療過失與醫療過錯的概念及其判斷標準。

醫療過失與醫療過錯的判定標準是什麼

一、醫療過失與醫療過錯的概念

(一)醫療過失的概念

醫療過失是指非醫療事故侵權行爲或者醫療事故以外的其他原因而引起的醫療侵權。

(二)醫療過錯的概念

醫療過錯是指醫務人員在診療過程中違反業務上必要的注意義務從而引起患者生命或身體傷害的情形。

二、醫療過失與醫療過錯的判斷標準

(一)醫療過失的判斷標準

通說認爲,醫療過失的判斷標準分爲具體標準和抽象標準。

1、具體標準

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診療護理規範、常規規定的醫師注意義務是判斷醫療過失的具體標準。

2、抽象標準

醫療過失抽象標準即醫療水準,指經驗水準或技術水準,是醫療界普遍實施的技術。

在判斷是否存在醫療過失及過失大小時,首先要以具體標準爲依據,同時結合現行醫療水平、醫療機構的等級、醫務人員是否盡到與其同等專業和級別的醫務人員在同種情形下的注意義務、醫療行爲是否存在時間和事項上的緊急因素等因素,綜合判斷。一般說來,經濟、文化越發達的地區、等級越高的醫療機構、專業劃分越細的專科醫院,應承擔越高的注意義務。

(二)醫療過錯的判斷標準

醫療過錯,屬於過錯的一種。對過錯的判斷,在學理上有新舊過失理論之區分。舊過失理論,乃是將過失與故意相提並論,認爲過失與故意同屬應加責罰的行爲人的主觀惡意。故意爲積極的惡意,過失爲消極的惡意。若行爲與結果間有相當因果關係,而行爲人對於結果的發生,有預見的可能,並應預見而未預見或者說應注意而未注意的,即應負過失責任。

新過失理論,則認爲過失不僅指應加責罰的心理狀態,還應就行爲的客觀狀態是否適當加以斟酌判斷。即除行爲與結果之因果關係及預見可能性之外,尚須就行爲在客觀上有無過錯,加以審認。

具體醫療過錯而言,判斷醫方有無過錯,應就醫方是否已盡客觀上的注意義務爲標準,亦即應就是否採取避免結果發生的適當措施而判斷。基於新過失理論的合理性,該理論得到了廣泛的確認。這就要求在討論醫療過錯的認定時,首先要對醫療行爲所存在的特殊判斷標準予以準確認識。這個標準就是“醫療水準”。即醫師在進行醫療行爲時,其學識、注意程度,技術以及態度均應符合具有一般醫療專業水準的醫師在同一情況下所應遵循的標準。

在依據醫療水準判斷醫方的過錯時,必須注意區分醫療水準與醫學水準。醫學水準,也稱學問水準,就是“在將來應予一般化之目標下,現在不斷出現的基本研究水準。相比之下,醫療水準可謂”實踐水準“,是”現在業已一般化、普遍化,在醫療上現在加以實施的目標。

綜上所述,醫療過失與醫療過錯在概念上的區分主要是前者屬於其他原因引起的醫療侵權,後者屬於醫務人員違反注意義務對患者造成傷害的情況;在判定標準上的區分是前者具有具體標準即法規規範和抽象標準即醫療水準,而後者屬於過錯的一種。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山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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