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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過失責任程度的劃分及醫療過失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醫療過失責任程度的劃分及醫療過失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醫生在施行醫療行爲時違反其應盡的注意義務而引起患者損害後果的行爲是醫療過失,醫生出現了醫療過失,必然要承擔相應的醫療過失責任。那麼,醫療過失責任程度的劃分是怎樣的?下面,本站網站的小編對這一問題進行相關解答。

醫療過失責任程度的劃分及醫療過失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在面對“醫療過失責任如何承擔”這一問題時,首先要了解醫療過失責任的程度劃分和醫療過失的認定。

一、醫療過失責任程度的劃分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第36條規定,專家鑑定組應當綜合分析醫療過失行爲在導致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等因素,判定醫療過失行爲的責任程度。

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爲責任程度分爲:

(1)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爲造成;

(2)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爲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爲起次要作用。

(4)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爲起輕微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四種責任程度劃分僅僅是定性,而沒有完全解決定量的問題,即具體應承擔多少比例的責任。有人認爲,主要責任應承擔60%~90%,次要責任承擔20%~40%,輕微責任承擔比例不超過10%。

二、醫療過失的認定標準

醫療過失的認定標準就是醫生的注意義務。在法律和規章對醫生的注意義務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認定醫療過失比較容易,這種法律和規章規定的注意義務是認定醫療過失的具體標準。如果法律和規章沒有明文規定注意義務的醫療行爲造成了患者傷亡該如何進行認定,這就涉及到醫生注意義務的基準問題,也就是醫療過失抽象標準的認定。在司法實踐中考察、分析某種醫療行爲是否存在過失時,通常要將具體標準和抽象標準相結合進行認定,才能得出客觀的結論。

(一)醫療過失的具體標準

醫療過失的具體標準是醫生施行醫療行爲時法律和規章規定的程序、方式和規則。醫療行爲的注意義務可分爲兩種:一種是通常的注意義務,即在醫療過程中醫生必須履行依據法律和規章所規定的操作規程進行診療的義務。它包括在診斷過程中、在治療過程中、在手術過程中、在注射過程中、在麻醉過程中、在輸血過程中、在用藥過程中、在護理過程中以及在醫院內的感染等方面結果預見的義務。對這些義務的違反就產生違反一般注意義務的醫療過失的情形。另一種是特別的注意義務,即在醫療過失訴訟中從一般的注意義務中分化出來,並在內容上、名稱上具有一定特殊性的幾項獨立的注意義務,它主要包括說明義務、轉醫義務、問診義務以及充分注意患者特異體質的義務。醫生在診療過程中違反了這些義務就被認爲其違反了特殊的注意義務。一般的注意義務和特殊的注意義務均屬於醫生具體的注意義務,是高度注意義務的具體內容。特殊注意義務的違反一般是被單獨加以認定的。但在法律地位與價值取向方面,一般的注意義務和特殊的注意義務是基本相同的。

(二)醫療過失的抽象標準

醫療過失的抽象標準又稱爲醫生注意義務的基準,它主要指的是醫療水準問題。醫療水準這一學說的產生是醫療過失理論發展史上的一次革命,使醫療過失問題在法學上形成了自己的理論,改變了在此學說產生之前混亂的局面。

三、醫療過失認定中應注意的因素

在醫療過失的認定中除了應遵循上述基本規則之外,還應當注意考慮一些重要的特殊因素進行綜合認定。因爲醫學診斷只是間接地根據患者的病情和症狀,輔之以其他檢驗和醫療器材探求相關的資訊作爲判斷基礎,這就決定了診斷無法達到絕對的確定性。而且對同一種病症具有不同的治療方案,醫生必須結合自己的醫療經驗和醫學知識加以選擇。因此,在對某種醫療行爲的後果是否存在醫療過失作出公正、合理的法律評價時,還要注意考慮對醫療過失的認定具有影響作用的幾個因素。

(一)醫療的專門性因素

由於醫學是一門高度專業化的學科,且現代醫療技術也日趨高度專門化。因此,在現實中對各項不同的醫療技術很難找到一個都可以統一適用的標準。一般來說,法律對某一領域內的專門醫生所要求的注意義務的程度是相同的。它以該領域的一般醫療水準爲基礎,即以作爲該類專門醫生所通常應具備的醫學知識和醫療技術爲一般標準,如果醫生因醫學知識和醫療技術低於該一般標準而給患者造成損害時,就可以認定其存在醫療過失。

在實踐中需要注意的是,對於非專門醫生在特定情形下從事了該項專門領域的治療時將如何認定是否存在醫療過失的問題。對此,一般認爲因職業的特殊性,醫生通常在專門的科室從事某領域的治療,對其專攻領域之外的醫療技術瞭解不深,其技術水平也無法與這些領域的專門醫生相比。在某些特殊情況下醫生從事對自己專門領域之外的病症治療時,法律要求他達到的注意程度不能等同於該領域的專門醫生,而應結合該醫生的具體情況加以認定。嚴格來說,醫生不應從事自己專門領域之外的治療業務,當患者前來求診而其病症不屬於該醫生專門業務範圍內時,該醫生應當履行說明義務,請患者到專門醫處治療。醫生如果沒有履行該項說明義務而對自己業務範圍之外的患者加以治療時,法律上不考慮其業務範圍,而以專門醫生的注意程度來衡量其是否存在過失。只有在醫生履行了上述說明義務以及依治療當時的情形難以找到專門醫生時,法律才考慮醫生的具體情況,降低其注意義務的程度。例如,日本三宅島一位眼疾患者到婦產科醫生處就診,而島上並沒有專門的眼科醫生,該婦產科醫生要求患者到島外專門的眼科醫生處就珍,患者執意在此就診,結果該醫生未能查出患者患青光眼。東京地方法院昭和39年6月13日判決認爲,對該婦產科醫生不能要求與眼科醫生同樣的注意義務,且該醫生已經履行了說明義務,因爲患者的原因未能及時前往專門醫處就診,致使其所患眼疾未能及時被查出,因而認定該醫生在主觀上不存在過失。

(二)醫療的地域性因素

在認定某種醫療行爲是否存在過失時,還應考慮醫生所處的具體環境和擁有的條件,即醫療的地域性因素。一般認爲,醫療的地域性因素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1.綜合醫院與小醫院的差別。綜合性的大醫院在醫療設備和人才等方面條件優越,並在所在地的醫療領域中一般處於領先地位。患者到這些醫院就診都是希望得到醫方知名專家良好的治療和優質的醫療服務。反之,在醫療設備和條件比較落後的小醫院的治療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就低一些。因此,在認定是否存在過失時,應適當考慮大醫院與小醫院在治療能力和注意程度上的這種差別。在具體案件中,在患者提出對大醫院的治療效果不滿意時,一般透過衡量醫方所應具備的具體能力來認定是否存在醫療過失。而對於小醫院能力較低的情況,如果醫方因醫療條件缺乏而難以對患者進行有效治療時,應勸告患者轉醫到具備條件的大醫院去就診,如果沒有履行轉醫說明義務,因條件和能力不足給患者造成損害的,就不能以自己醫療水平有限爲由而提出免責。如果醫方履行了注意義務,而患者對醫院提出過高的治療要求未得到滿足,向醫方提出承擔賠償責任時,應依據醫方的實際醫療水平來認定是否存在過失。

2.經濟發達地區與偏遠地區的差別。偏遠地區的醫生在醫學知識、技術水平和設備條件上都比不上大城市,對先進醫療設備和藥品的引進速度因各種原因也比經濟發達地區慢一些。因此,對於偏遠地區的醫療水平應結合本地的具體情況來認定。但是,有學者認爲,醫療的地域性因素會使醫生不求上進,不利於醫學科學的發展。尤其是在醫學科學迅速發展、醫學交流活動頻繁和治療方法日趨一致的情況下,應借鑑美國等國家所採取的全國性標準,即以整個國家的一般醫療人員所具有的醫療水準爲依據。對此筆者不敢苟同,因爲就醫生的醫學知識和醫療技術來說,醫學交流活動可能使地區間的差異減小。但就具體案件來說,醫療設備和客觀環境的差異,仍然會影響醫生獲得對該種病症治療相關的資料和資訊,從而就會影響到對醫療診斷的結果。因此,爲了正確認定醫生的醫療行爲是否存在過失,不能不考慮到地域和環境等地區性的差別因素。

(三)醫療的緊急性因素

醫療的緊急性是指由於醫療的判斷時間緊促,對患者的病症無法作出詳細的檢查和診斷,很難要求醫生與平時的注意程度相同的情況。醫療的緊急情況主要包括兩種:一是時間上的緊急性。它是指醫生的診療時間非常短暫,並在技術上不可能作出全面的考慮和安排,它通常是對急症患者需要緊急治療的情形下發生的;二是事項上的緊急性。它是指採取何種治療措施直接關係到患者的生死存亡,需要醫生作出緊急性的決斷。它通常是對重症患者在治療手段的選擇上存在相當大的困難,需要醫方在當機立斷的情況下發生的。對於這種緊急性因素的醫療行爲,法律在對醫生注意程度上的要求通常要低於一般的醫療情形。如在從事開腹手術時出現患者嚴重出血的情形,醫生在作緊急縫合時將紗布不慎遺留於患者體內,此時可能會考慮手術時間上的緊迫性而對醫生這種不是很嚴重的疏忽行爲不認定爲存在醫療過失。又如當患者所患疾病爲胃癌晚期,其生命處於非常危險的狀態時,爲挽救患者生命而選擇施行具有一定危險性的手術,就對該醫生注意程度的要求就低於一般情形,因爲此時通常會考慮存在事項上的緊急性因素。

以上內容是小編對“醫療過失責任該怎樣承擔?”這一問題的詳細回答,由於醫療過失在認定上就存在各種影響因素,在醫療過失責任的劃分存在不同的程度,所以如何承擔醫療過失責任這一問題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分析,詳細內容請諮詢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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