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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過錯責任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醫療過錯責任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醫療過錯責任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醫療過錯責任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醫療機構或者醫務人員對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的損害存在過錯的,應當認定其存在醫療過錯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僞造、篡改或者違法銷燬病歷資料。

二、醫療過錯認定的要求是什麼

1、醫療事故的主體是合法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

2、必須是發生在診療護理工作中,也包括爲此服務的後勤和管理,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了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

3、醫療事故的直接行爲人在診療護理中存在主觀過失;

4、患者存在人身損害後果,即“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不及此程度,不能認定爲醫療事故;

5、醫療行爲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如果在發生多因一果的情況下,必須具體分析各自原因與作用,慎重判定。

三、醫療過錯的認定是依據什麼

(一)診斷的過錯

1、問診的過錯

2、檢查的過錯

檢查包括體格檢查和輔助檢查。檢查的過錯分爲實施檢查的過錯和未實施檢查的過錯。

(二)治療的過錯

1、治療方法選擇的過錯

2、治療時機選擇的過錯

重危患者到院是否及時治療,治療措施是否及時實施,

3、用藥的過錯

4、手術的過錯

5、麻醉的過錯

6、血的過錯

7、放射線治療的過錯

放射線治療適應性選擇錯誤、治療部位錯誤、放射線劑量過大造成灼傷等。

(三)病情觀察的過錯

對病情的變化是否仔細全面觀察瞭解;是否採取了相應的診斷;是否採取了相應的治療措施。

(四)護理的過錯

用錯藥、盲目執行錯誤醫囑、不認真執行技術操作規程、擅離職守、不仔細觀察病情。

(五)醫務人員的故意

民事責任注重對受害人的補償,因此民法中對過錯是故意還是過失並不十分注重。立法和學理上經常以過失舉輕以明重,因過失即可負責的情況下故意更應承擔責任。

因此,醫療事故的損害過錯不僅僅是醫護人員的過失,還包括醫療機構或者醫護人員的故意,這樣就構成了刑事犯罪,故意謀害他人。只是因爲過失構成的醫療事故只需要承擔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如果是故意危害患者,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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