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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醫療糾紛處理程序是怎樣的?

衛生局醫療糾紛處理程序是怎樣的?

老百姓到醫院看病的時候,如果遇到誤診的情況,可能導致醫患糾紛,雙方就賠償問題協商不成的,可以向當地衛生局申請調解。第三方機構調解是解決醫療糾紛的重要手段之一,可以爲雙方節約時間和精力。那麼,衛生局醫療糾紛處理程序是怎樣的?下面我們透過小編的這篇文章瞭解下。

衛生局醫療糾紛處理程序是怎樣的?

一、衛生局醫療糾紛處理程序是怎樣的?

行政調解是指衛生行政部門對於醫療糾紛的調解。就我國的情況而言,衛生行政機關在醫療糾紛調解中佔據着核心地位,《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對此作了專門規定:衛生行政機關調解的範圍是當事人之間關於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爭議;調解是可選擇的並且不具有強制力,其履行取決於當事人的意願。實踐中,衛生行政部門作爲行政機關以及行業主管機關,其所具有的權威性對醫療糾紛的調解具有重要作用,許多醫療糾紛都透過調解獲得解決。

1、調委會應當指定1名或2名人民調解員主持調解,醫患雙方當事人對調解員提出迴避要求理由成立的,應當予以調換;

2、醫患雙方當事人可聘請律師或委託代理人蔘加調解;

3、調解應當在專門設定的調解場所進行;

4、調解人員進行調解時應當做好調解筆錄。

5、經調解達成協議的醫療糾紛,按照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協議製作書面調解協議書。

6、經調解未達成協議的醫療糾紛,告知其他解決途徑。

二、醫療糾紛調解書的效力如何?

醫患雙方的和解,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46條中有明確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

協商解決醫療糾紛是司法自治原則的具體體現。民事主體可以在符合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自由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因此醫患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對醫療事故的賠償等責任的爭議透過自行協商的方式加以解決。

醫患雙方協商的成果——協議書,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質。因此,協議一經達成,雙方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但是,由於其是一種私下協議,因此,對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不具有約束力,任何一方當事人在協議達成後,仍然可以“協議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提起訴訟,不能因此產生剝奪或者限制一方當事人訴權的法律效力。

綜上所述,衛生局及人民調解委員會是處理醫療糾紛的機構之一,患者向衛生局提出調解申請後,衛生局會組織人員成立調委會。然後通知醫患雙方到場,展開調解。經過有效調解,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後,應該簽署一份醫療糾紛調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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