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認現場物品筆錄是可以當證據使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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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辨認現場物品筆錄是可以當證據使用嗎?
可以用來當證據使用,根據新的刑事訴訟法(2012年3月14日頒佈,2013年1月1日起生效)第五章證據中之規定:
第四十八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但是,現場筆錄一定要有當時記錄筆記人的簽字,方可有效。
二、辨認的分類
1、根據辨認對象的不同,可以分爲人身辨認、照片辨認、物品辨認、場所辨認以及屍體辨認。
2、根據辨認方式的不同,可以分爲“一對一”辨認和混雜辨認。其中混雜辨認中又包括了對照片、物品的混雜辨認以及對嫌疑人的列隊辨認。
3、根據辨認主體的不同,可以分爲被害人辨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辨認以及證人辨認。
4、根據辨認階段的不同,可以分爲偵查辨認和法庭辨認。
三、開庭筆錄必須逐頁簽字確認:
新《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關於期間、送達、財產保全、開庭審理、調解、中止訴訟、終結訴訟、簡易程序、執行等,以及人民檢察院對行政案件受理、審理、裁判、執行的監督,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書記員應當將法庭審理的全部活動記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法庭筆錄應當當庭宣讀,也可以告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當庭或者在五日內閱讀。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認爲對自己的陳述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如果不予補正,應當將申請記錄在案。
綜合上面所說的,辨認筆錄也是屬於證言,而對於辨認物品的筆錄就是屬於物證的一種,只要與案件有任何的聯繫,那麼就可以作爲證據來進行使用,執法人員在處理案件的時候也是會從人證還有物證,來進行入手,從而才能讓案件可以儘快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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