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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進行辨認筆錄需審批嗎?

當進行辨認筆錄需審批嗎?

一、當進行辨認筆錄需審批嗎?

當進行辨認筆錄需審批嗎?

刑事訴訟法雖然將辨認筆錄納入了法定證據種類的範疇,但在偵查章節中仍然沒有具體規定辨認的程序。現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對辨認程序作了較爲原則的規定,但兩者間衝突較多,具體表現在以下幾點:

(1)辨認程序的啓動均需經負責人批准,但公安機關是辦案部門負責人,檢察機關是檢察長;

(2)辨認由偵查人員或者檢察人員主持,但偵查人員明確要求不得少於2人;

(3)關於被辨認的人數,公安機關要求不得少於7人、照片不得少於10人,檢察機關要求人數、照片均爲不得少於5人;

(4)關於被辨認物品的數量,檢察機關要求物品、照片均不得少於5件,公安機關對此沒有規定;

(5)公安機關有祕密辨認的規定,檢察機關則沒有。

二、辨認筆錄需要見證人嗎

辨認筆錄中不是必須要有見證人。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幾名辨認人對同一被辨認人或者同一物品進行辨認時,應當由每名辨認人單獨進行。必要的時候,可以有見證人在場。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167條規定:勘驗時應有2名與案件無關的見證人在場,勘驗筆錄應由參加勘驗的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蓋章。對見證的必須性和見證人的人數作了限定。而且此處僅是檢察機關辦理貪污賄賂等自偵案件的程序性規定。

公安部《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現場勘查規則》第4條第3項規定:現場勘察必須邀請兩名與案件無關、爲人公正的公民作見證人,公安司法人員不能充當見證人”。

第8條第2項規定:“現場勘查筆錄應詳細記載:見證人的姓名、職業和住址;現場指揮人員、勘查人員、筆錄製作人員以及見證人簽名”。該規定比較詳細,但涉及範圍僅限於現場勘驗見證人。

三、辨認的程序:

1、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各自管轄案件的偵查過程中,需要辨認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分別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或者檢察長批准。

2、辨認應當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

3、多個辨認人對同一辨認對象進行辨認時,應當由每位辨認人單獨進行辨認。必要時,可以有見證人在場。

4、辨認時,應當將辨認對象混雜在其他人員或物品中,不得給辨認人以任何暗示。

5、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辨認人不願公開進行的,可以在不暴露辨認人的情況下進行,偵查人員應當爲其保密。

6、對於辨認的情況,應當製作筆錄,由主持和參加辨認的偵查人員、辨認人、見證人簽名或蓋章。

在司法機關偵查相關的案件時也是會利用辨認這種偵查手段的,在司法機關的主持下也是會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對涉案物品、人員、場所等進行辨認的過程中製作的書面記錄的,如果當事人對辨認筆錄的內容有異議時,也是需要及時向司法機關反映並及時修改辨認筆錄。

標籤: 審批 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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