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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走私罪

如何認定走私罪

如何認定走私罪
對於不同形式的走私行爲的認定標準:
(一)通關走私。指行爲人透過海關進出境,採取僞報、瞞報、低報、僞裝、藏匿等手段走私。這種方式實施的走私犯罪行爲在當前司法實踐中比例比較大。
(二)繞關走私。即不透過海關監管區而非法繞關走私。如在邊境地區直接運輸貨物進境。
(三)後續走私。又叫變相走私,指行爲人先合法地進口了貨物、物品(主要是指保稅貨物和特定減免稅貨物),而後違法海關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擅自銷售牟利。在內地海關走私犯罪偵查機關查獲的走私犯罪案件中,大部分屬於後續走私。
(四)間接走私。又稱爲準走私或牽連走私,它並不直接進出國(邊)境進行走私,而是因爲與走私行爲聯繫密切而被規定以走私罪論處,這種行爲對走私犯罪起幫助實現或者誘發的作用。包括兩種情況:
1、向走私人直接收購國家禁止進口貨物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直接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其他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
2、在內海、領海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進出口物品,或者運輸、收購、販賣國家限制進出口貨物、物品數額較大,沒有合法證明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
【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珍貴動物罪、走私珍貴動物製品罪;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或者僞造的貨幣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標籤: 走私罪 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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