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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走私文物罪?

如何認定走私文物罪?

如何認定走私文物罪?

所謂走私文物罪,是 指單位或個人違反海關法規和文物保護法規,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境的行爲。

罪與非罪的界限

區分走私文物罪與非罪,應當從主觀方面與客觀方面兩方面把握。在主觀方面,如果行爲人沒有犯罪故意,即行爲人不知其攜帶的是文物,或者不知其攜帶的文物是國家禁止出口的,即使其客觀上具有運輸、攜帶或郵寄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過境的行爲,也不能認爲其構成本罪。從客觀方面看,主要看行爲人走私的文物是否屬於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根據《文物保護法》規定、文物出口或個人攜帶文物出境、都必須先向海關申報、經國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進行鑑定併發給出口許可憑證才能出境,可見並非所有的文物都禁止出境。如果行爲人違反海關、逃避海關監管、運輸、攜帶或郵寄的文物並非國家禁止出口的,只能認爲其行爲是一般走私行爲,而不能認爲是走私文物罪。

如何認定走私文物罪? 第2張

此罪與倒賣文物罪的界限

倒賣文物罪是以牟利爲目的,倒賣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文物,情節嚴重的行爲。走私文物罪與倒賣文物罪在犯罪對象上有一致之處,而且在客觀方面,走私文物罪的行爲人一般也有倒賣的行爲表現,所以兩罪存在某些相似。但兩罪侵犯的客體不同,走私文物罪客體是國家的對外貿易管制,而倒賣文物罪侵犯的則是國家的文物管理制度。

如何認定走私文物罪? 第3張

另外,兩罪在主觀方面表現不同,倒賣文物罪的成立必須要“以牟利爲目的”,而走私文物罪的成立對犯罪目的沒有要求。在實踐中、如果行爲人往內海、領海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根據刑法第155條規定,應以走私罪論處,不定倒賣文物罪。

標籤: 認定 文物 走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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